一辆未投保的摩托车,一个17 岁无证驾驶的少年,一次心存侥幸的超车——本应是便捷代步工具的摩托车,却让 17 岁的小强与受伤的肖某一同卷入了事故的噩梦。没买保险、无证驾驶,这些看似“小事”的疏忽,最终酿成了无法挽回的事故。这起由汉川市人民法院刘家隔法庭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究竟给我们敲响了哪些法律警钟?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年仅17岁的小强(化名)驾驶其父大强(化名)的二轮摩托车,沿仙女大道路段超车时,与同方向前方肖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受伤。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强承担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肖某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另查明,涉案摩托车未购买任何保险。肖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小强、大强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小强、大强赔偿原告肖某各项经济损失1.28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和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主体两个方面:
(一)未投保交强险,事故损失需自行承担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交强险作为法定保险,其核心作用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赔偿保障,避免因侵权人经济能力不足导致受害人无法获赔。
本案中,大强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相关法律原则,一旦发生事故,未参保方需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因此,肖某的损失无法通过保险获得赔偿,需由小强和大强自行承担。
(二)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监护人应担责
被告小强出生于 2008 年,事故发生时年仅 17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摩托车需年满 18 周岁并取得相应驾驶证,小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大强作为小强的父亲,是法定监护人,因未履行好监护职责,放任小强无证驾驶摩托车,故需对小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出行,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也是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案虽通过调解快速化解了纠纷,但背后的教训值得每一个人警醒: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这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保障。一旦未参保发生事故,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甚至“倾家荡产”;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无证驾驶、违规操作等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会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杜绝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等危险行为,否则一旦发生事故,监护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一时的侥幸心理,遵守交通法规,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