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制宜“活”查封,助推企业稳发展

2021-01-13 18:58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本院受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某房产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等值财产4900万元予以保全。本院审查后作出了保全裁定,对被告名下108套房屋予以了查封。被告认为,被查封的108套房屋中有52套虽然未办理备案登记,但均与购房人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余下的56套房屋一旦被法院查封将无法出售,企业不能及时收回资金成本,加上疫情、修路的影响,已濒临破产的边缘。为此,被告向本院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保全裁定,同时,为了保障某建筑公司的利益,被告愿意用其名下价值5200万元的商铺作为担保财产,解除对108套房屋的查封。

本院将被告的上述申请送达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商铺价格系单方评估且有价无市不易处置,遂不同意上述申请。被告遂向本院递交《紧急申请书》及情况反映。为化解双方的矛盾,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财产保全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形成初步意向,即被告将所售房屋的房款打至法院账上,原告可以同意解除对相应房屋的查封,但双方对先打款还是先解封未能达成一致。

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一定价值的财产,以保障其判决利益得以实现的诉讼权利。但是如果处理不当,财产保全也会成为一把双刃剑,破坏被告的正常经营,损害原告的债权利益。被告当前面临的困难客观存在,如果因为查封导致企业资产无法变现,资金无法回收,企业将面临资金链的断裂而破产,所开发的房产不仅不会增值利润,可能将变成乱尾工程,原告的债权无法清偿、工人的工资无法支付、购房人的权益更无法保障,势必造成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考虑上述因素,本院向被告告知:允许其有条件出售本院已查封的房屋,但被告必须将70%的售房款提存至本院,30%的房款可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被告在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向本院提存的转款凭证和申请材料后,本院可以对相对应房屋解除查封;但如果本院发现被告私自售卖查封的房产,不将售房款提存本院,本院将对被告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被告承担。

随后,被告主动申请法院将其开发的部分商铺信息查封,并申请对本院已查封的9套房屋解除查封,并提交了相应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收据及9套房屋70%的房款377万元提存至本院的电子回单。本院审查后作出对该9套房屋解除查封措施的裁定并立即移送执行。目前,被告正在为该9套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至此,本院对被告财产采取的“活”封措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原告债权的执行和实现,同时也保障了被告的生产经营,以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创造了“三赢”的局面,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有利引导和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