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好传统与高科技并举 推动法院内涵式发展

2018-06-29 17:08
来源: 孝昌法院
作者: 孝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肖中兴

近年来,县法院不断提高党组班子水平和党员干警整体素质,围绕审判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审判,不断创新党建工作,班子强、作风硬、工作实,全院上下呈现出“班子合力、中层得力、干警努力”的可喜局面,促进了全院各项工作的良性发展。但教育管理“虚化”,创新方法不多几乎是每个单位都遇到的普遍问题,法院也不同程度存在党建工作流于形式、习惯于凭经验、老套路,就党建抓党建,党务工作与审判工作还存在“两张皮”现象,党务工作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不多。开展传统性党建活动多,创新活动载体少,往往是上级要求什么做什么、布置什么搞什么,自我创新不足。如何把好传统与现代科技结合,在我心里思考了很久,也做了一些思考和在法院做过实践。

一、“好传统+高科技”是重要的法院发展方法

到孝昌工作后的第一次全院干警会议上,我曾提出孝昌法院发展要继承传统与开拓创新相结合,“好传统+高科技”就是一种延续和发展。

(一)好传统就是党和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

什么是好传统,法院需要什么样的传统,是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有一句话:“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学习党史、国史是一项必修课”。绝大多数法官具有党员和法官双重身份,除了学习党史、国史还要知悉司法史,需要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传统,具有穿越时空的生命力,淡忘传统等于忘本。好传统,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党的历史和人民司法历史中的标志性人物是好传统的最好注解,焦裕禄和马锡五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焦裕禄精神是党的根本宗旨的生动诠释,是党的优良传统的集中体现。焦裕禄精神的具体内涵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四十个字: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勤俭节约、艰苦创业;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不怕困难、不惧风险;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这五个方面不仅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三严三实”要求高度一致,也是全体党员干部的行为指引。焦裕禄精神对法院工作同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在法院体现为司法为民、便民、护民;“勤俭节约、艰苦创业”体现了根除“四风”对司法的要求;“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契合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不怕困难、不惧风险”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要迎难而上,敢于担当;“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则是为加强司法廉政建设作出了表率。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精髓,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结出的丰硕成果。马锡五审判方式源于马锡五同志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创立的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巡回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和司法现状,保护了群众合法权益,群众称马锡五同志为马青天。马锡五审判方式堪称人民司法事业的一面旗帜,甚至成为世界观察和解读中国司法传统与文化的一个样本。也许有人质疑,在强调规则之治、建设法治中国背景下,着重调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否已不合时宜;在诉讼程序日渐健全,逐步强化司法仪式性和规范化的司法环境中,以巡回审判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否有违司法威仪。其实,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行审判方式在本质上并不矛盾,都是为了保护涉诉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是结合当时当境的社会背景和诉讼环境采取的一种合理的审判方式,我们要继续发扬光大。但尊重传统并非照搬传统,不加发展的“继承”是对传统的曲解。没有一成不变的经典,传统也是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在外部环境、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群众素质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我们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好传统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要搞巡回审判、田间地头开庭,而是指在遵循中立、被动的审判权属性和现行诉讼程序制度的前提下,吸收好传统的合理内核,尤其是在做群众工作上向好传统借力,不断创新发展新形势下司法联系群众的具体方法。孝昌法院的便民诉讼网络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创新。

焦裕禄精神和马锡五审判方式虽各有侧重,但从根本上讲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群众路线,体现在法院工作中就是司法为民、便民、护民。法院学习焦裕禄精神,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是生搬硬套,主要是学精神、学作风、学品质。全市法院要本本分分、老老实实地传承好优良传统,不断汲取传统中的有益因素,不断赋予传统新的时代内涵,将其有效融入到审判工作,使党的优良传统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孝昌法院永葆生机和活力。

(二)高科技就是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

习近平总书记曾有“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的重要论断,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时,特别强调坚持以需求为导向,运用互联网思维,努力建设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现代化法院。我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命题,势必对法院发展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互联网思维是一种用户至上、开放、自信、质量第一的,同时也是一种传承的、创新的思维模式,与法院发展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

“用户至上”是最重要的互联网思维,即以用户为中心考虑问题,强调与用户更加高效的互动。对司法审判而言,首要的用户是当事人和群众,“用户至上”就是以当事人为中心、以群众为中心。法官是第二个层面的用户,法院信息化必须方便法官,服务法官,让法官觉得好用、管用。这两个层面的“用户至上”,在法院体现为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法官办案的“两便”原则,实际也是孝昌法院要坚持的信息化建设方略。

“产品至上”是互联网思维另一重要方面,只有产品做到极致,才能赢得用户,尤其是自媒体时代极易形成产品的口碑传播。“产品至上”对司法审判的启示是:法院是向社会输送正义的场所,裁判是司法提供给社会的最终产品,现代化法院的重要标志就是生产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司法产品。司法产品质量好不好,不是法院自己说了算,而是直接的产品受众和广大的潜在消费者说了算。

“程序科学”从另一角度阐释了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技术建立在高度统一的程序技术标准上,又相当关注用户的自助式选择和体验。“程序科学”理念与司法审判具有高度联系:司法就是按既定程序解决纠纷,司法活动建立在程序之上,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的重要内涵。诉讼程序从根本上讲不是为法官设立,而是为当事人行使诉权而设立。法官不能以诉讼程序主导者自居,而应高度关注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尊重诉权对审判权的内在制约作用。

总之,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法院可以做很多以前无法实现、无法想象的事情,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是以前的传统做法无法相比的。通过审判管理促进审判质量效率提高,用与不用信息化手段有天壤之别。运用互联网思维的着力点就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这是近年来湖北法院坚持不懈推进的一项工作,最终目的是周强院长强调的建设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现代化法院。

二、好传统与高科技的辩证统一

辩证统一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好传统与高科技实质上是统一的,但形式上有冲突和对立。好传统与高科技只有实现了自身的内在和谐,才能真正成为孝昌法院重要的发展方法。

(一)正确理解好传统与高科技的统一

首先,两者内涵一致。好传统与高科技尽管在内容构成、表现形式、作用发挥上不尽相同,但两者都是文明成果的客观积淀,都是实践经验的提炼升华,都是社会发展和司法进步的理性产物,由此决定了两者内涵的一致性。具体而言,无论是焦裕禄精神还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内涵都在于宗旨意识,群众路线,为民情怀;而互联网思维就是“用户至上”,在法院体现为司法为民。好传统与高科技的价值追求均出于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内涵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次,两者互为补充。一方面,在信息化条件下,群众司法需求呈现多样性、个性化特点,群众司法知情权的行使与法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关联愈发紧密,需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根据信息化时代特点,充分运用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信息化、大数据时代,更要坚守住好的传统,坚持优良传统与新技术并用,在新技术信息化应用、软件开发使用过程中,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马锡五审判方式,着力实现司法为民、便民、护民。如果法院应用高科技的出发点是为了服务管理者,那么注定不长久、前景注定不光明。只有将高科技应用定位于服务群众诉讼和法官办案,才是真正弘扬焦裕禄精神,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

(二)科学处理好传统与高科技的冲突

互联网、高科技推动了司法进步,但可能造成对司法中立、司法公开、司法职业道德等诸多基本司法价值的影响和冲击,世界一些国家的法院对互联网尤其是新媒体也持相对谨慎乐观的态度。中国法院运用互联网、高科技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仍应高度重视和防范高科技可能带来的风险与问题。

一是科学处理网上与网下的关系。网上高科技只是一种辅助手段,不可能包打天下。网下的老办法、笨办法同样管用甚至不可或缺。比如,解决卷宗移送难题,我们基层法院采取的每周专人专车移送的“笨办法”就是很好的办法,就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这是任何高科技手段无法代替的;院长邮箱虽然运用了互联网、高科技,但院长对每封邮件的处理却是亲力亲为的“笨办法”,同样不可能由高科技来代劳,等等。

二是科学处理直接与间接的关系。信息技术在审判中的广泛运用缩短了诉讼的时空距离,在远程审理、远程提讯、远程调解、远程接访逐步运用后,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足不出户”参与诉讼成为可能,从而使很多审判行为由直接行为转变为间接行为。远程方式虽然高效便捷,但在可预见的未来仍无法完全替代面对面交流的方式,我们要传承好面对面做群众工作的传统做法。面对面交流、劝解、说服,可以有效掌握当事人心理状态和变化,可以充分运用面对面的各种对话技巧,具有更强的现场性、互动性和感召力,在涉诉信访处理和调解方面就具有先天优势。如果法官因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而“隐身”成为虚拟空间的人物,无疑有悖“用户至上”的互联网思维。因此,务必要让群众对法官看得见、摸得着、可信任。

三是科学处理审判与科技的关系。高科技可以改变审判方法,但传统的诉讼结构、审判模式不会因此而改变。比如,司法亲历性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亲历庭审,听取诉讼双方对证据事实、法律观点的论辩,并在庭审中与诉讼双方进行沟通交流,从而形成心证和判断。如果认为可以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代替法官亲历庭审,司法审判可以“运筹帷幄,决胜千里”,无疑是审判权行政化的体现。又如,裁判文书上网的门打开了,如果现实中法庭的门却关着,限制公民的听审权利或者忽视宣判这个重要环节,无异于南辕北辙。

(三)准确把握“好传统+高科技”与内涵式发展的关系

孝昌法院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这是全国法院大势所趋,孝昌法院也只有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才能使法院工作上新台阶,提出“好传统+高科技”,是否意味发展思路的改弦更张。事实并非如此。“好传统+高科技”绝非对内涵式发展道路的调整或思路的转换。“好传统+高科技”是内涵式发展的下位概念,内涵式发展包涵了“好传统+高科技”;或者说内涵式发展是根本思路和总纲,“好传统+高科技”是基本方法和手段。周强院长提出了内涵式发展的两个层面: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院内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优化。这两个方面目标的实现均需要以“好传统+高科技”作为基本方法。同时,建设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现代化法院,除了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及审判权力的科学运行,互联网、高科技本身也是重要的构成要素。

三、在法院工作中实现“好传统+高科技”

新时期孝昌法院发展的基本方法是“好传统+高科技”,两者互为补充、互相融合,只要做好“加法”,就会产生巨大的正能量,推动孝昌法院工作向前发展。

(一)在司法为民中做好“加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兰考县视察时曾引用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的“陷阱理论”:当公权力失去信任时,无论言行如何社会都会给以负面评价。当前一些法院之所以面临较多的负面评价,根源就在于失去了信任。法院只有把当事人和群众放在首位,从根本上解决“六难三案”问题,才能避免陷入“塔西佗陷阱”怪圈。当前群众司法需求的最大特征是多样化,而“好传统+高科技”本身就是一种多样化组合,是满足信息社会群众多样化司法需求的最佳方法。一方面,法院多年来强调的“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茶,一把椅子”、便民诉讼网络建设等为民传统要继续坚持,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要立足“公众服务网”,推进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远程视频接访、微信微博等平台,拓展为民领域,方便群众了解信息、参与诉讼、降低成本、减轻诉累。实际就是巡回审判的好传统与信息化高科技直接结合的产物。我们要在运用“好传统+高科技”促进司法为民方面继续开动脑筋,积极探索,今后行之有效的实践探索均将适时在全院推广。

(二)在审判管理中做好“加法”

在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管理不是可有可无,而是越来越重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与改革走向一点都不矛盾。当然这种加强是转型中的加强,“好传统+高科技”就是重要的转型方法。不可以高枕无忧、放弃审判管理;守审限、办好案、强管理、提质效是法院任何时候都必须狠抓不放的基本任务。目前,法院从被动发展到主动发展的转型时机已经成熟,从快马加鞭到柔性促进的发展阶段已经到来。孝昌法院要以信息化为抓手,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新时期的审判管理工作。要以信息化技术重构审判管理,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系统,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整合司法信息资源,推进数字法庭建设,对庭审乃至审委会全程录音录像,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全方位、实时化监督。要加强审判执行业绩实时评估,全面实现对立案、审判执行等重要流程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控。信息化对审判管理至关重要,但只能完成“大数据”的生成和提取,深度分析必须由人采用传统思维方法完成。通过信息化手段抓审判管理,核心问题是通过信息化的深度应用在审判管理上挖潜增效,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案件质效。作为院长,要善于运用数据库中的数据和指标,研判本院审判运行态势,把握审判管理规律,从中发现不足,找准工作着力点,有的放矢地改进、推进工作。作为分管副院长、庭长,要善于运用数据和指标,掌握条线及分管部门的质效情况,及时补齐短板、不拖后腿。作为法官,更要发挥自身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主体作用,发扬主人翁精神,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提高的自觉性。作为审判管理部门,要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和质效分析,更重要的是为法官办案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化手段和技术,让法官能够切身感受到信息化带来的便捷和实惠。这是法院信息化建设非常重要的一个着力点。

(三)在法官素养提升上做好“加法”

当前,基层法院、基层法庭面临的压力很大,困难很多,要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根本路径就是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升法官素养。法官素质的养成和提高仅靠日常培训远远不够,更多的要靠日常工作生活的日积月累、耳濡目染。要依托信息化建设提升法官素质,我们法院的内网和审判管理系统不仅是工作平台,同时也是法官学习和交流的重要平台。通过法院法官“共享一个办案平台、共用一个系统软件”,全面实现全院干警同步学习、信息共享,引导法官接受和运用信息化技术,养成良好学习、办案习惯,逐步提升司法能力,高标准、高质量办好每一件案件。这也是互联网思维的典型体现。另一方面,建立在传统的传帮带基础上的青年法官导师制度等传统方法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要认真发挥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在法官素养提升中的日常性、基础性作用,要按照市中院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创新实践方式,择优选定导师,使青年法官通过导师的“传帮带”,优化知识结构,全面提高能力。除了在网络上学习,全院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还要多从法学名著期刊、审判指导丛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等传统载体中开拓视野,吸取知识,增长才干。

(四)在司法廉政建设中做好“加法”

当前司法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是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优良传统的具体实践。今年落实主体责任的重点是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完善细化党风廉政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把主体责任一级一级压下去,层层传导压力。要明确细化主体责任,对主体责任的内容、要求和责任追究等做出具体规定,明确落实主体责任干什么和怎么干。法院正在制定主体责任的规定,将进一步明确强化党组书记和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执行责任和推动责任,明确细化分管领导“一岗双责”中的党风廉政具体任务和领导责任,明确细化惩戒性规定。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考核机制,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要细化纪律检查监督工作,突出监督执纪办案主业,努力实现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另一方面,“科技+制度”一直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发挥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优势,不断促进司法廉政建设与信息化建设的深度融合,加大信息技术与司法公开、纪检监察工作等方面的对接,完善信息化条件下与案件管理系统对接的司法廉政风险控制体系,实现审判信息的最大限度公开与对称,为司法廉洁安上“防火墙”。

(五)在深化司法改革中做好“加法”

周强院长在重庆法院调研时指出,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的过程很多就是司法改革的过程。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对于审判主体、审判过程、审判结果传播重大而实质性的影响。孟建柱书记在上海调研时强调,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关键。办案责任制是一种监督、一种管理,而这种监督管理离不开信息化支撑。在信息网络技术条件下,司法审判每一步都被数字化,审判信息可能在同一时间、不同空间由多人实时共享,审判过程更透明,信息交流更对称,保证从立案到执行整个过程的每一个流程节点都能有效监控,为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提供了便利的监督渠道。这也是孝昌法院信息化建设一直以来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公开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另一重点,只有在信息技术条件下,“全面、实质、深度、有效”的司法公开才真正成为可能。要充分运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和法院微博、微信、二维码等新媒体,满足当事人和群众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司法公开需求。另一方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尊重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尊重司法改革已经取得的前期成果,尊重实践检验成熟的改革方法,尊重各级法院的实践创新,确保司法改革成效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尊重传统与改革创新是党和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和宝贵品质,“好传统+高科技”就是我们可以做并且能够做的。只要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了这个重要方法,就能在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实现孝昌法院的内涵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