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乱象丛生的环境下,性教育的缺失造成孩子性早熟时间越来越早,而我国性教育一直是难以启齿的话题,孩子们从学校或父母那里得不到正确的知识和教育,他们只有自己去摸索,未成年生产或打胎就是教育不力的后果。当未成年少女因为懵懂无知受到性伤害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例
2021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结识吴某(女,2007年10月17日出生),吴某将同学吴某某(女,2007年10月29日出生)介绍给杨某某相识。2021年1月底至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与吴某某谈朋友为名,明知吴某某未满14周岁,先后在一小区居民楼顶、网吧及吴某某家中,多次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吴某某怀孕住院引产。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588.79元。
宣判后,杨某某以“双方以谈朋友名义交往并自愿发生性关系;请求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等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上诉,其行为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等理由提出抗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杨某某提交书面撤诉状自愿撤回上诉;市检察院提交《撤回抗诉决定书》,决定撤回抗诉。
二审裁定
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杨某某撤回上诉。
以案释法
一、未成年少女怀孕,男女双方责任如何界定?
1.若男方已经成年,那么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其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一般情况下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应从重处罚,也就是在三年到十年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2.若男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视情节而定。对于造成幼女怀孕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在生理发育和心理健康上尚不成熟,怀孕引产或者生育孩子,对身心健康及其他各方面都会带来巨大伤害和严重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分两种情况,一是“偶尔”,一般为二次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反之,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3.如果发生关系的男女双方都未成年且小于14周岁而女方怀孕,那么男方不负刑事责任,女方怀孕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承担。
因男方未满1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应当对女方的怀孕承担刑事责任,若因怀孕给女方造成伤害,或者女方决定生下已怀的孩子,那么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4.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造成怀孕等人身损害后果的,男方不论是否构成强奸罪,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诉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女方是否成年,男方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
1.如男方明知女方是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男方则构成强奸罪,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意见》规定,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任何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都要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2.如男方不知道女方是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且从其外观上也看不出是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则男方不构成强奸罪,但是男方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如女方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则男方不构成犯罪,但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未成年男女双方,谁来决定已孕胎儿的命运?
如果男女双方均未成年,发生关系导致女方怀孕的,一般按女方家长的意见来处理。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法官结语
未成年少女生殖器官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怀孕后容易引发贫血、难产、感染、大出血等并发症,少女人工流产容易引起感染、不育等并发症,早期性行为者宫颈癌发生率也高。怀孕及流产可使少女产生自卑心理,遭受社会耻辱,丧失对未来生活的理想和信念,心理上的负罪感可引起少女心理紧张、失眠等神经症。如果少女生产,则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会落到她们身上,使她们失去了求学、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影响她们一生的生活质量。
近些年,人流手术越来越低龄化,还没发育完全的孩子,是什么伤害了他们的青春?这个和家庭教育缺位,对他们保护不力有关,年幼的未成年对性懵懂无知,也没有建构起性道德观。学校、家长、社会应加强孩子的性教育,加强对孩子的保护和管理。未成年人也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性知识,加强自身保护。司法机关应加强惩处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宣传典型案件,加强普及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