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须知

2012-11-07 09:11

(一)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如故意隐藏不予申报或申报不实,人民法院将视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执行中,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按指定时间到庭。期间,对于必须到场的有关人员,未经执行法院同意不得仅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当场。如经两次合法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拘传。

(四)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如有必要,亦可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证据材料隐匿地进行搜查。  

(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等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被执行人不得非法隐匿、转移、毁损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包括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加贴的封条,不得将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进行抵押,因被执行人故意隐瞒,造成财产被重复查封、冻结、扣押而影响案件执行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九)被执行人因不服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申诉,或该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提审或再审的,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情况,但在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或暂缓执行决定之前不得借此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对抗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