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心理师》的“寻法”之旅
——侵权责任篇

2021-12-09 17:05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郭嘉华

电视剧女心理师正在热播,这部剧讲述了女心理师贺顿通过心理咨询,解析来访者心理问题的成因,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霾,重新拥抱生活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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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小伙伴们和孝法君一样被剧中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深深吸引呢?

正如剧中所说的,“万物皆有裂痕,那是光照进来的地方”。

心理咨询的过程可谓是来访者一段“寻光”的旅途。

孝法君在呼吁大众正视心理问题、重视心理健康的同时,也让我们一同走进《民法典》,开启《女心理师》的“寻法”之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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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秘人物叶家辉为了接近女主人公贺顿得到F档案,不惜采取偷入住宅,偷装监控、窃听器等方式获取贺顿的一举一动。叶家辉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贺顿的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叶家辉在没有经过贺顿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对贺顿实施了进入、窥视住宅,窥视、窃听私密生活等刺探贺顿隐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贺顿的隐私权。

孝法君提示你,隐私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任何一个自然人均享有隐私权,而自然人对隐私的权利,主要体现在隐私享有权、隐私维护权、隐私公开权。民法典明确了禁止从事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主要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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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贺顿的好朋友汤莉莉因被造谣介入老板曹总的婚姻生活而被“网暴”,造谣者侵害了汤莉莉的什么权利?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剧中,造谣者截取了汤莉莉与曹总的视频,进行恶意剪辑后在网络上发布,并冠以极大误导性的标题。汤莉莉的亲朋好友、同事以及网友对其进行了强烈的谴责,使得汤莉莉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造谣者的行为明显是采取了散布捏造事实故意损害了汤莉莉的名誉权。

在视频广泛流转的过程中,媒体进行转载报道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媒体没有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直接转载报道汤莉莉视频,并且引用侮辱性言辞评价汤莉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朋友的帮助下,汤莉莉勇敢向媒体发声,将事情进行澄清。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了汤莉莉的名誉权,汤莉莉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媒体仍拒不采取更正或者删除措施的,就是明知报道失实还仍然报道,构成了恶意,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名誉权人而言,其有证据证明媒体的报道失实,要求媒体更正或者删除,但媒体拒不更正或者删除的,其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或者删除。

孝法君提示你,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名誉权的地位极为重要,被我国法律予以特别保护,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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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讨好型人格”,身陷职场霸凌难以自救的小莫,

不敢拒绝别人的心理问题源于小时候的校园霸凌。小莫小时候遭受的人身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小莫被同学欺凌的时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阶段,对学校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就要承担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因此,学校可以举证反驳,通过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以达到免责的目的。

小莫是被同学欺凌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同学与学校之间怎么分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孝法君提示你,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校园暴力具有一定的可防性,国家及学校越来越重视对学生的保护。当你被欺凌、被孤立,学校和老师是你坚实的后盾,及时向校方寻求帮助,能有效减少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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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困于无法修补离异父母的关系,试图在学校以极端方式吸引家长关注、维系家庭和睦的中学生尤娜,其人身损害又该由谁承担?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学校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承担侵权责任。

孝法君提示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已经作了广泛、具体的规定,只要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了这些职责,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