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诉讼请求应如何明确具体?

2022-08-13 07:57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明确了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却没有对“具体”进行解释。

那么,什么是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又该如何认定诉讼请求是否达到“具体”的要求?

案情简介

刘某与夏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夏某受伤住院。刘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赔偿夏某住院费用。夏某在H医院就医治疗,三次住院累计用去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刘某认为H医院存在虚假用药、过度治疗,将H医院起诉至法院,请求对夏某因交通事故在H医院三次住院累计花费40万余元医疗费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性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认为第三人夏某与H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刘某与该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之间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以刘某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刘某不服,上诉至X中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首先,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应为H医院和第三人夏某,刘某系与夏某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义务人,在本案中属于主体不适格;其次,刘某请求法院“对夏某因交通事故在H医院三次住院累计花费40万余元医疗费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鉴定”,该请求属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鉴定申请,而非对H医院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因此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起诉人必须明确其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简单来说,具体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原告通过诉讼对想要达到的法律效果进行主张,并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将诉讼请求的内容予以明确化和详细化,使法院能明确审理对象和裁判范围。上述案例中,刘某请求“对夏某因交通事故在H医院三次住院累计用去医疗费40万余元的用药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鉴定”,该请求实际上就是一个鉴定申请,所诉法律关系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因此刘某的上诉被法院裁定驳回。

起诉时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应结合实体法的规定,根据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的形式去确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同时从诉的种类出发,根据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的不同特征,将诉讼请求详细化。

在确认之诉中,只要明确了请求法院确认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法律效果就达到了具体要求。比如:确认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确认X年X月X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某合同无效。

在形成之诉中,同样只要明确了形成对象——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撤销还是变更之形成效果,也达到了具体要求。例如,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请求判令将女儿的抚养权由被告变更为原告。

给付之诉中的诉讼请求是否“具体”,首先要确定提起诉讼请求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将诉讼请求归入相对应的责任承担方式。财产类给付之诉如果不是特定物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况,需要明确具体种类、数额和计算方法,例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等;行为类给付之诉应明确具体履行的范围、内容和形式,例如判令被告在某报刊上连续一个月刊登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