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徐某某、云梦县某购物中心等为四起案件的原告,均系个体工商户,主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粮油、乳制品等的零售、农副产品购销。经其他经营超市的朋友介绍,自2019年起,被告一云梦县某经营部的员工饶某为上述四起案件的原告提供金龙鱼食用油,每次都是饶某和被告一的司机为他们送货,饶某负责签署与原告之间业务往来的送(销)货单,司机负责开车以及搬运货物。双方的合作模式为预付款方式:由原告先向饶某预付款,饶某签署收据后,由饶某和司机分期分批向原告运送金龙鱼食用油等物品。
参与预付款活动,对原告而言有优惠,同时饶某每次还会赠送面条、面粉等物品,而且能确保金龙鱼食用油为近期生产,保质保鲜。原告基于长期与被告一合作,之前在预付款后,饶某都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了金龙鱼的相应的货,基于此信任,四原告多次支付了订金参与被告一的“预付款活动”,因每次活动都是饶某出具手写的送货销货单,司机也在场,原告有理由相信饶某代表的就是被告一云梦县某经营部。但,自2020年6月起,饶某就没有按照预付款向四原告提供货物,截止2020年8月,四原告的损失已接近20万元。2020年9月,原告得知饶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原告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牵连,遂多次与被告一云梦县某经营部协商处理,但被告一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案件受理后,分配至民事审判庭法官钟守武的手里,钟守武法官在庭审之后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饶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钟守武法官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交易行为及交易习惯,四原告有理由相信饶某有代理权,饶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饶某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告一云梦县某经营部发生效力。随后,钟守武法官通过走访调查发现,饶某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情形,且像四原告这样的情形还有很多,如果直接判决由被告云梦县某经营部赔偿四原告的损失,被告云梦县经营部将无力承受,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考虑到既要尽可能的实现原告合法权利,又要从大的营商环境出发维持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关系,钟守武法官坚持法理和情理相结合,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最终双方都作出让步达成协议,原告在损失方面作出让步,被告以其经营部的金龙鱼货品代替金钱赔偿原告的损失。
案件调解之后,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其中的原告之一徐某以送锦旗的方式表达了对钟法官工作的认可。本案的亮点在于案件一经调解即已执行,“以货代付”实现了原被告之间的双赢,实质性的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