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既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化解了后续的纠纷,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陈某在某公司工地上做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亦购买了建筑施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11月,陈某在施工时意外受伤,但在受伤之日起30日内,某公司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陈某也未能在受伤后的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因陈某无法主张工伤损害赔偿,本案一审法院参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处理。一审法院追加了保险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作为保险赔偿相关金额计算的依据。但陈某一审仅做人体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无法适用,故对于保险赔偿部分,一审判决某公司先赔偿陈某相关损失后,就保险赔偿部分未予判决,某公司可另行主张。
某公司上诉至孝感中院,认为既然一审法院追加了保险公司,为减少诉累,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官考虑到陈某受伤至今已近三年,且保险公司亦同意一并处理,故积极促成陈某重新做了人身保险伤残等级鉴定。承办法官又与本案四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协调,释法说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因陈某居住在河南,承办法官通过线上调解的方式,签订了四方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