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今年七月份两高一部发布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国掀起打击“拒执罪”行为专项行动风暴
那么,什么是拒执罪?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拒执罪”?
“拒执罪”有什么法律后果?
……
今天,孝法君就和大家聊一聊“拒执罪”!
01 什么是“拒执罪”?
许多人对“老赖”的理解还停留在道德层面,认为只是“脸皮厚”“信誉差”。这是一种危险的误解。
“拒执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本质是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和国家公权力,因此从民事违法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
构成此罪有两个关键点:
1.有能力执行:被执行人拥有履行判决的财产或能力。
2.故意拒不执行:并非客观不能,而是主观上不愿,并采取了对抗行为。
简单来说,当“赖账”从一种消极的躲避,升级为积极的、恶意的对抗时,就可能触及刑法的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2 哪些行为构成“拒执罪”?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情形严重”的十几种情形,归纳起来比较常见的主要是以下这些“赖账”行为:
1. “财产大转移”: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本人或本公司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 “虚假报告、拒不报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或者进行虚假报告,即便被罚款、拘留后仍不改正。
3. “公然抗法”: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执行,如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冲击执行现场等。
4.“销声匿迹”:伪造证据,通过虚假诉讼、仲裁等方式制造执行障碍,或者违反法院限制消费令,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玩“失踪”。
法条链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03 判处“拒执罪”有哪些后果?
一旦构成拒执罪,行为人将付出难以挽回的沉重代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代价一:失去人身自由
根据刑法,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不再是15天的司法拘留,而是可能面临长达数年的牢狱之灾。
代价二:留下终身污点
刑事犯罪记录将载入个人档案,伴随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6条明确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同时,《征兵工作条例》也要求应征青年必须通过严格的政治审查。这意味着,一旦因拒执罪被判处刑罚,不仅本人将失去进入体制内工作的机会,这份犯罪记录还可能对子女未来报考公务员、参军等重大人生选择产生深远影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因一时侥幸,毁掉自己乃至家人的前程。
代价三:债务一分不少
有些人可能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坐了牢,债就一笔勾销了。这是完全错误的!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服刑期满后,原有的债务必须继续履行,并且还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落得“人坐牢,债照还”的人财两空境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04 如何启动“拒执罪”?
启动拒执罪程序主要有两种途径: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公诉程序,通常是由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移送证据材料。检察院在审查执行监督案件时发现有拒执罪行为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提起自诉,是申请执行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作为公诉程序的补充,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存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情况。一般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曾经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追究后,申请执行人就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证据材料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追究责任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成立,这时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八、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材料后,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十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司法的权威源于敬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代表国家法律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文书,绝非一纸空文。
我们郑重提醒所有被执行人:法律文书不是“纸老虎”,拒不执行可成“阶下囚”。切勿心存侥幸,不要试图挑战法律的底线。诚信是最好的通行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才是明智之举。若确实暂时无力全部履行,应主动、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争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积极的态度是获得谅解、避免刑事追责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