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的特别行为手段
——什么是软暴力?

2022-08-18 17:41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胡乙海

黑恶势力凭借其组织长期为非作歹形成的非法影响,足以对被害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强制。因而黑恶势力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时候为规避打击降低犯罪成本,会选择不直接实施暴力、威胁,而采取“软暴力”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该“软暴力”手段,虽相较于暴力、威胁而言暴力手段并不直接,但其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一、典型案例

1.被告人段某某、徐某1、刘某某、叶某某、钱某、徐某2、陈某寻衅滋事案

2016年3月,H市Z楼盘开发商吴某某向段某某、钱某的投资公司借高利贷逾期无法偿还,被告人段某某、钱某等人为讨要高利贷,组织徐某1、刘某某、叶某某、徐某、陈某等多人到Z楼盘项目部进行暴力讨债。组织成员利用陈某的越野车堵住Z楼盘售楼部大门,威胁售楼部工作人员,强行将前来售楼部买房、看房的人驱散,并用红色油漆在售楼部喷写“欠债还钱”、“杀杀杀”等恐吓性标语。致Z楼盘项目部无法正常营业,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及企业的经营秩序。

2.被告人段某某、徐某1、张某1、刘某某、周某、魏某某、张某2、徐某2、朱某、陈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7年6月27日,段某某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从H市A楼盘工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指使张某1、张某2等人组织徐某1、周某、魏某某、刘某某、徐某2、朱某等多名组织内成员并邀约陈某某等多人,聚集几十人在A楼盘项目部聚众逞强斗狠。为壮大声威,该组织安排张某1购买白手套分发给现场示威人员,统一示威人员标识,并携带钢管、木棒等工具在现场滋事。徐某1、张某1、周某、陈某某等人进入A楼盘营销部“摆造型”,干扰正常的营销活动;另有多人在A楼盘售楼部门口、二期工地门口“站队形”进行示威斗狠。段某某等人的行为致使A楼盘二期工地停工,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及企业的经营秩序。

二、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三、以案释法

H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领导的组织成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有组织的在H市Z楼盘售楼部采取用车堵门、强行驱散前来售楼部买房、看房的人、用红色油漆在售楼部喷写“欠债还钱”、“杀杀杀”等恐吓性标语等行为;在H市A楼盘聚集多人“摆造型”、“站队形”进行示威斗狠组织工程正常施工,前述行为均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迫使被害人因恐惧、恐慌而就范,段某某等人借此获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前述行为应当认定为以段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软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

黑恶势力无论是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犯罪,还是采取“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其都是通过实施非法暴力谋求非法利益、形成非法影响,“软暴力”并没有改变黑恶势力以非法暴力为手段的行为本质,同样严重危害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及时打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