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3-03-15 10:57
来源: 大悟县人民法院
作者: 张晏    浏览: 841

在第113个妇女节来临前夕,大悟法院少年家事庭以案说法,发布三个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广大妇女儿童提升法治意识,用司法力量守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三个典型案例涉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抚养费纠纷、反校园欺凌等主题。

 

案例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离婚为前提

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多次殴打赵某,赵某多次报警,张某仍然没有改正。2022年8月20日晚,张某再次酒后殴打赵某,致赵某身体多处受伤。赵某因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且面临再次遭受暴力伤害的现实危险,故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申请人赵某提交的证明材料,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赵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在申请人赵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赵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典型意义

     家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应该是幸福的港湾,而不应该是暴风雨的源头。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家庭暴力说“不”,警示了施暴者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为正处于家暴危险的受害人提供了一道“法律防火墙”。本案也通过司法裁判诠释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离婚等民事诉讼,即可单独向法院提出的理念。

 

案例二、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

基本案情

      闵某与周某于201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同年12月,二人分居。闵某于2020年1月31日生育一子,名周小某,一直由闵某抚养。周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父周某承担抚养费。周某在答辩期内申请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周某是周小某的生物学父亲,庭审中闵某与周某均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其抚养费用,因此认定周某应当支付周小某的抚养费。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爱和母爱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用司法力量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为家事审判的发展贡献了力量。

 

案例三、对校园欺凌说“不”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8日12时许,原告方某与被告刘小某、颜小某等人在某中学篮球场因争抢篮球场一事产生矛盾与刘小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刘小某邀约被告黄某、颜小某、唐小某殴打原告方某,造成原告方某左耳隔膜穿孔,手臂组织受伤。现场视频显示,原告方某始终只有躲避动作,无还击行为。经鉴定,方某人体损伤不构成伤残。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原告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四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依法应由各法定代理人承担。第三人大悟县某中学在本案中存在管理上的过失,依法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系校园欺凌案件,四被告在校园操场上公然围殴方某,该行为不仅给原告身体上带来创伤,也必然会给原告心理及精神上带来严重伤害,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属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场合力的耕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守护。本案裁判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未成年学生这个特殊群体正处于身心比较敏感时期,需要全社会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爱护。法官坚持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包容但不纵容。警示学校严格落实管理职责,无论制度多么完善,只要没有落实到位,就形同虚设。同时,家长亦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系好未成年人“人生中的第一粒扣子”,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三观”,学会友善、互让。本案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力争让案件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通过未成年人身边的“小案件”,宣扬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道理”,为未成年人的行为提供了正确的指引,进一步为平安校园建设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