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孩子!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条款解读

2026-01-26 14:59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露    浏览: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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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认为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之一,更被称为是“老百姓身边的法律”。同时,因其与刑法的适用相互衔接,也被称为“小刑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处理规则有了更细致、更科学地调整。今天请跟随孝法君,结合法条原文,一起看看来到底有哪些重要变化?

 

一、年龄责任划分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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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对低龄未成年人的违法处理相对模糊,现在法律直接划定了不同年龄段的处置方式: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法条原文:

第十二条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一)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三)实施殴打、伤害他人,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法条原文: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可以责令其接受矫治教育。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法条原文:

第十二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有了制度保障

法律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违法案件,必须先调查其成长背景,优先用温和方式引导,而不是直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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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矫治教育制度

矫治教育是针对有不良行为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的专门教育,核心是通过教育、矫治、帮扶相结合的方式,纠正其不良行为、矫治其心理偏差,帮助其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预防再次违法犯罪。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对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三个月至一年的矫治教育。

 

三、监护人责任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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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违法,家长不能只当“旁观者”,法律明确了监护人的管教责任: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从重处罚。

 

四、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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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孩子们更安全的成长环境,法律对校园周边的危险物品和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管控:

法条原文: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向未成年人出售、提供管制器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应当增加巡逻频次,及时制止、处理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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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个人信息绝对不能随便公开,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媒体上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

对未成年人的案卷材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法律小提示

未成年人违法不是“免责金牌”,而是用更有温度的方式帮助孩子走回正轨。家长和学校要一起重视孩子的法治教育,从小筑牢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