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悟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捍卫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系湖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某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湖北某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向湖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和交付饼肥义务,原告湖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遂向大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对湖北某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242000元进行了冻结,随后,湖北某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因公司与贵州某公司签订绿茶生产线采购合同,急需资金作为技术改造设备预付款,要求直接划扣冻结款中的管理费39520元,将公司中库存的成品红茶8吨(总价值20400元)作为活封担保物,对冻结账户中的20400元予以解封。
执行法官考虑到饼肥的季节性,价格波动较大,为尽可能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良影响,切实解决涉案企业实际困难,执行法官利用电话、微信“云办公”,通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湖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将交付饼肥64500公斤义务转换为交付现金15万元。湖北某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付清管理费39520元,15万元通过法院扣划完成,案件顺利执结。
案件执结后,大悟法院主动向湖北某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和《信用修复证明》,以避免后续对涉案公司在信贷、招投标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大悟法院一方面立足于企业实际困难和迫切需求,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发挥司法职能,规避执行大宗商品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损失及可能面对经济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司法活动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为涉案企业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和《信用修复证明》,及时消除信用“污点”,用司法的力度和温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不伤和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