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含有这种成分的电子烟 小心 “刑” 影相随!

2025-03-24 09:15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梅宇    浏览: 53

说起毒品你的脑海中会想到什么?鸦片?海洛因?大麻?冰毒?……近年来,新型毒品披着“电子烟”的外衣悄然蔓延,对社会治安和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近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利用“上头”电子烟弹贩卖新型毒品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告人简某某和刘某处购买上头电子烟弹1800余颗,被告人朱某某在这期间先后共出售450颗。2024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一行人抓获。经鉴定,电子烟弹中均检测出“异丙帕酯”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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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简某某、刘某以贩卖含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出售含有异丙帕酯的电子烟弹,数量大。

虽然其贩卖异丙帕酯电子烟弹的行为发生在异丙帕酯没有被列入《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列举的品种及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时,但三被告人对其贩卖的烟弹属于“上头”电子烟弹是主观明知的。且三被告人交易方式均为现金、交易现场高度隐蔽,加之该电子烟弹有“上头”等致幻作用,以及从“烟弹”的售卖价格上看,均可推定各被告人是把贩卖的“烟弹”当做毒品在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但三被告人贩卖异丙帕酯电子烟弹的行为发生在异丙帕酯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之前,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三被告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朱某某、简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没收本案涉案财物,其中公安机关扣押朱某某的毒资1442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一种名为“异丙帕酯”的物质在部分地区出现滥用现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异丙帕酯是一种与依托咪酯结构相似的化学物质,常以白色粉末形式混入电子烟油,吸食后迅速刺激中枢神经系统,导致兴奋、幻觉,长期滥用引发精神依赖、焦虑、被害妄想等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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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其滥用势头,国家禁毒办依法将异丙帕酯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持有异丙帕酯等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

一、提高警惕,认清危害。不要被“不上瘾”“危害小”等谎言蒙蔽,自觉抵制异丙帕酯等各类毒品。

二、谨慎交友,远离毒圈。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不进入治安复杂的场所。

三、积极举报,共同抵制。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4)》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含义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