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案件妥善解决后,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感谢法官关心。”12月27日,原告湖北某商品砼有限公司负责人接到安陆法院民二庭法官袁以俊回访电话时说。12月中旬,安陆法院民二庭妥善审结一起涉企纠纷,原告公司特意送来锦旗,表达对法官倾力化解纠纷的高度肯定。
2021年10月,湖北某商品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混凝土至乙公司位于安陆市西城新区某工程工地,自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甲公司共供应混凝土2684方,合计货款1529310元。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未给付。2022年11月20日,甲公司诉至安陆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货款152931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
安陆法院民二庭袁以俊法官受理该案后,经评估认为甲公司能否及时收回货款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应抓住这一评估结果及时审理,遂通知双方11月27日开庭,优先审理。庭审中,乙公司主张其所欠货款中应扣减甲公司下欠案外人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砂石料款404188元,并申请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同时认为甲公司未按要求供货违反合同约定,故提出反诉请求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金20万元。因案件争议大,当庭未能调解成功。
讨论案件时,袁以俊强调:“案件判决容易,但案结事不能了啊!一旦上诉,甲公司货款不知何时才能收回。一定要及时调解好该案,将各企业的损失降至最低。” 他一方面进一步核实清楚了乙公司介绍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砂石料这一基本事实,另一方面通过电话、微信与各方多次沟通,理清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倡导诚信规范、互谅互让方能行稳致远促发展的经营理念。
为尽快结案,12月8日下午,袁以俊来到甲公司,面对面向公司负责人摆事实、明责任、析法律,特别强调了调解结案的益处。甲公司负责人在袁以俊的耐心劝说下,当即表示愿意扣减砂石料款调解结案。12月12日下午,承办法官组织三方一起商谈,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定于2023年1月16日前支付甲公司下欠材料款1125122元(扣建砂石料款404188元)。如乙公司未按期给付另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双方放弃其他诉求。
2022年,安陆法院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为契机,认真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精心制定《涉企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指引》,共评估涉企案件1323件,评估率为100%,未发生案件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现象。严格按照《涉企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指引》规定的“一般应以简易程序审理涉企民商事案件,7日内开庭,30日内审结”要求审理涉企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相比去年缩短了16天,切实为服务安陆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