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团队遭解聘 法官调解化纠纷

2022-07-18 09:53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胡柏松    浏览: 336

近日,安陆法院李店法庭调解一起营销代理合同案件,法官几经三番深入企业走访,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和面临的问题,以法律知识作指导,以人情事理作引导,以亲和姿态作沟通,深深触动了当事人。最终,涉案的两家企业自愿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这起因营销策划引起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起到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2021年4月20日,武汉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与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营销代理合同,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安陆)项目一期、二期(合计807套房源)进行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事宜,代理期限3年。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为该项目专门成立营销策划团队,对项目进行研判、策划,创新式地提出了小区特色的销售方案,楼盘销售势态日新月异。2022年2月28日,甲公司突然收到乙公司邮寄的一份《工作联络函》,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营销代理合同。

在多次商榷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于2022年3月1日退场,并对解除之前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核算。因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佣金579775.49元并返还保证金60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合计1529775.49元。

“我公司特地为项目建立营销团队,并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经过团队的辛勤策划,拿出了具有小区特色的销售方案,目前楼盘销售量旺盛。在合同期限未到时,你公司看到楼盘销售势态好,就单方解除合同,这是不讲诚信的严重违约行为。” 甲公司诉讼代理人的语气十分激动。

“不是我公司不讲诚信,而是公司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大,现在经营状况不好,再额外支出,将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转。所以再三权衡之下,公司决定解除与你公司之间的合同。” 乙公司工作人员不停地解释。

针对双方的争辩意见,法官结合前期走访企业了解到的情况,详细讲解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法官继续动之以情地说道:“各方应换位思考,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宽容,多一些温暖,多一份爱心,彼此谅解,且行且惜……”在法官法情并举地引导下,两家企业自愿签调解协议:双方解除营销代理合同乙公司于2022年7月1日以前付款60万元2022年7月15日以前付款521517.7元。

法官说法:

合同是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设立的民事协议。签订了合同,就该严格遵守,这既是讲诚信的具体要求,也是契约精神的价值所在。违约将承担不可推卸的合同责任,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