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婚外情中赠与财物现象的发生,由此引发的返还财产诉讼不断增多。妻子不仅要承受丈夫在情感上的背叛,还要遭受家庭经济上的损失,若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丈夫赠与的财产,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卢某(妻)与第三人陈某(夫)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陈某在某足疗店消费时与在该店中从事采耳工作的被告张某相识,并与其发展为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第三人陈某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形式共计向被告张某转款 66 笔,合计 100000余元,被告张某向第三人陈某微信转账 11 笔合计15000元,双方转账中含“520”“1314”等特殊意义的金额。2023年2月,原告卢某查看第三人陈某手机时发现第三人出轨,第三人承认出轨被告张某的事实,原告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返还第三人陈某所赠与财产。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陈某与原告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陈某通过向被告张某转账等方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张某,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卢某的财产权益,且第三人陈某基于与被告张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向被告张某赠与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张某从第三人陈某处受赠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确认案件基本事实,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卢某7435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共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所做的处分,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亦违背公序良俗,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放纵欲望易,守住初心难,法院可以审理纠纷,但却不能裁判感情。百年修来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本应相互扶持,切勿因一时私欲抱憾终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