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法检两“长”同庭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共筑绿色司法屏障

2022-11-08 15:39
来源: 孝南区人民法院
作者: 石茜    浏览: 622

11月1日,孝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该案由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海英任审判长,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田俊明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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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1月,某公司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镀液泼洒,时任该车间厂长的被告人王某某在组织清理的过程中,处置不当,导致未经处理的部分镀液流进车间外的雨水井。后经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取样检测,该厂区内雨水井中污水总铬、铜、镍检测项目均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五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已达刑事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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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田俊明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发表了公诉意见和量刑意见,指控了犯罪。控诉双方就本案的案件定性及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庭审各环节衔接有序。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电镀行业从业多年,熟悉行业规范,明知镀液中所含重金属物质的有害性,却无视工作规范,没有守法经营,置生态环境保护于不顾,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此次孝南区法检“两长”同庭审理案件,是法检两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实院领导带头办案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法检两院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坚定信心,为孝南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动能。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守护环境、守法经营中,广大市民和企业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培养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切记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否则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怎样认定?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具体可以表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在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时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但是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严重污染环境)所持的心理状态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