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住的地方是你的经常居住地吗?

2024-06-24 09:09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刘彬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一份《加工合同》,约定胡某为陈某加工产品,加工总量为25万吨,保底加工费为260万元。胡某垫付了部分水电费、维修费,陈某支付了部分加工费。胡某向陈某的户籍所在地H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余下的加工费。陈某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现居住地T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

        H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加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该条中的经常居住地是住所地以外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本案中,胡某提交的公安机关查询信息证明陈某离开其户籍地至起诉时变换了二个居住地,每个地方居住时间均不超过一年。因此陈某的现居住地不是其经常居住地,T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陈某户籍地H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1)经常居住地是住所地以外的地方。住所地是公民长久固定的住所,也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并得到公安机关的承认和登记,具有稳定性。而经常居住地则是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带有流动性。(2)经常居住地具有连续性,这种连续性主要表现在居住时间上的持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公民只有在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该地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如果只是偶尔居住,虽前后所跨时间超过一年,也不能认定该地为经常居住地。(3)经常居住地是住所地以外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公民在住所地以外连续居住逾1年的地方可能不止一个,只能以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信息,陈某离开住所地先后在两个地方居住,均未超过一年。因此,陈某现居住的地方不能作为其经常居住地。本案仍应由陈某的住所地也就是其户籍地H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