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23-06-08 09:45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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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两则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愿用司法之手,守护儿童健康成长

             

云梦县人民法院:云梦县民政局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女,2017年3月出生。2018年6月25日,因亲生父母无抚养能力,李某某被李某、陈某夫妻收养。2019年3月,李某与陈某发现李某某患有先天性疾病,同年7月4日,经专业机构检测,李某某患有中度到重度精神运动发育迟缓、智力障碍以及自闭症,需要长期治疗。之后,李某、陈某怠于直接抚养李某某,转由李某的母亲照看李某某,但李某的母亲因年迈且无能力长期照看李某某,导致李某某的疾病不能得到治疗,日常生活不能得到基本保障。云梦县民政局在获知上述情况后,经过调查,决定向云梦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李某、陈某对李某某的监护资格,指定由云梦县民政局为李某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其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监护人。申请人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国家机构,主动要求履行监护李某某的职责,申请人不仅能够为李某某今后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李某某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指定申请人为李某某的监护人,有利于维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李某、陈某为李某某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云梦县民政局为李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云梦县人民法院首例指定民政局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父母(包括养父母)应积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能歧视、虐待残疾未成年人。在监护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法律赋予了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代表国家履行监护职责,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后盾。云梦县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安陆市人民法院:安陆社区居民委员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徐某(男)与被申请人黄某(女)于2011年10月结婚,于2013年8月13日生下儿子徐某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0月14日离婚,约定徐某某由徐某抚养。2019年,徐某以索要孩子抚养费为名与黄某发生纠纷,并砸坏黄某家财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徐某出狱后再次纠缠黄某索要孩子抚养费,后经基层组织调解,双方协议约定徐某某由徐某抚养,黄某给付抚养费59000元。后因徐某母亲去世,徐某将孩子送还黄某,2020年底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再次发生纠纷,徐某再次砸毁黄某家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经基层组织多次做工作,黄某以“已支付了徐某抚养费,且自己有十级伤残有另外一个孩子需要抚养,经济困难”为由,拒绝、逃避履行对徐某某的抚养监护义务,致使孩子处于危困状态。申请人安陆某社区居民委员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撤销徐某某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安陆市民政局为徐某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徐某在离婚后享有对徐某某的抚养权,本应该认真履行其监护职责,为徐某某的成长提供健康的环境。但徐某却在孩子的关键成长期,前往黄某家中闹事,不惜违法犯罪,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两次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现处于服刑期间,已无力履行监护职责,不适合继续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黄某在徐某被羁押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经有关部门多次劝说无果,导致被监护人徐某某长期(超过6个月)在社区各居民家中流转,居无定所,处于危困状态。另由于徐某某的祖父母、外祖父已过世;外祖母碍于身体、经济条件无力监护,申请人表示无力监护;也没有其他适合的个人和组织愿意监护徐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故本院依法指定监护人应由民政部门担任。

法院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黄某、徐某为徐某某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安陆市民政局为徐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等多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案例。《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体现了将亲权精神内核融入到监护制度的立法取向,明确了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同时突出了父母优先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主体的首要和当然责任人的地位。近年来父母遗弃、虐待未成年儿童案件时有发生,因而对未成年人监护进行社会干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设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程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体现了对监护人失职行为的惩罚。在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另行指定监护人时,人民法院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也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综合调查和考量后,最终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

 

注:以上案例当事人姓氏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