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执行合同”工作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

2020-07-28 15:21
来源: 孝感中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执行合同”工作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及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精神,不断提高合同执行效率,以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提高合同执行效率。完善用好多部门“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不断提升合同执行效率、效果,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到95%以上。持续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威慑力,提升合同自觉履行率。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各类营商主体权益

1.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审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托行政争议多元调处机制,促进涉产权保护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工作原则,定期组织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排摸和甄别,有效防范涉产权冤错案件。

2.进一步强化司法对市场运行的规范引领。加强民商事、金融审判,进一步强化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通过典型案例引领,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依法保护和鼓励市场创新,防范市场风险。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企业了解各类市场主体对司法的需求,适时出台相关司法服务保障意见。

(二)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建设,确保审判高质高效

3.加强立、审、执、破全流程管理。进一步强化对诉讼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有效压缩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的办理时间和各环节周转时间。进一步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严格控制重复开庭和多次开庭的时间间隔,确保民商事案件审判效率有显剧提升。

4.推行跨域立案。孝感两级法院在诉讼服务场所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服务,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配备公用移动终端、投屏显示器、扫描仪、彩色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等设备。让当事人在协作法院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联动协作,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5.推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升级完善。持续深化繁简分流机制建设,大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不断优化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推动诉调对接平台与银行、证券、期货、知识产权、商事调解组织等相关平台的对接,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行业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领域的深度运用,运用好在线调解平台,打造线上、线下同步运行、规范高效的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6.应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各基层法院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适用率必须达到100%。市中院各民事审判庭通过二审监督,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而未适用的,无论二审什么结果,均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应该适用简易程序和案件简易审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和简易审。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加大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创新认罪认罚庭审方式改革,简化庭审,提高效率。各基层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75%以上。

8.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降低当事人申请多元化调解的经济成本,提供多元化解对比诉讼的比较优势。经委派或委托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设置司法救助窗口,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依法办理诉讼费的减、缓、免手续。

(三)依法高效审理商事案件,压缩债权人实现债权时限

9.涉企业法人合同类纠纷案件纳入“四类案件”进行管理。从立案开始进行识别标注,审判全流程按照“四类案件”的管理模式,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识别、标识,由分管院领导跟踪、监督,做到快审、快结。压缩各个环节移送流程时间,最大限度缩短案件审理的时限。

10.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确保裁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四)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11.依法惩处危害各类营商主体的犯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欺压人民群众、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黑恶势力,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坚决清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严厉打击各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从重打击涉金融类犯罪。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营商主体财产的犯罪,依法惩治营商主体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依法惩治针对营商主体所有者、经营者及其家属的侵害人身安全犯罪,增强其人身安全感;依法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损害企业信誉和产品声誉、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为营商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

12.准确把握涉各类营商主体的法律政策界限。充分考虑各类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涉及犯罪的企业投资人,在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四)加大行政审判工作力度,助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

13.妥善审理涉营商主体的行政案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及重大项目中行政争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提出司法建议等。对营商主体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依法审理涉及营商主体市场的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经营自主权等行政案件,制止和纠正对营商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防止因执行错误损害营商主体的合法权益。

14.全力配合解决遗留问题。积极配合市直“三区”盘活闲置低效土地,对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案件依法快审快结;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及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予以执行。

15.及时提供决策参考。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激化的重大案件,24小时内以要案专报的形式向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汇报,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问题处理专班,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执行工作机制改革,确保执行合同规范高效

16.建立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机制由孝感市中级人民院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对于长期未执结案件,建立轮换执行、指定执行制度。

17.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加大在线查控财产力度,将不动产信息、公积金账户信息、银行理财产品等纳入查控系统,实现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等多种财产形式的在线查控。

18.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优先采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提高确定参考价的效率。确需委托评估的,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并督促其在委托后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申请延长期限的,从严审查。

19.对需要变价的财产,原则上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一般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发布拍卖公告。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次拍卖流拍的,应当自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同一网络平台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按照财产分类处置原则,实现小件动产快速定价、快速网拍,缩短处置周期。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财产处置关键节点的线上监管,实时督办。

20.全面推行“一案一账户”系统。案款到账后且无争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及时发还给执行债权人;符合法定情形迟延发还的,应当在迟延发还情形消失后十日内完成案款发还。探索建立网络化收付款机制,确保执行案款收支便利、全程留痕、发放及时。

21.合理选择执行财产。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执行过程中,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22.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

23.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当的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查封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被执行人申请利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融资。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工程的,原则上应当允许其继续建设。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商品房或现房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24.推动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执行事务性工作集约化处理。对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将执行案件区分为金钱类案件和行为类案件,将金钱类案件区分为有财产案件和无财产案件,将有财产案件区分为无需变价的案件和需要变价的案件,通过分类处理,实现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对财产查控、文书制作和送达、终本案件管理等事务性较强的工作,进行集约化处理。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5.充分应用执行和解制度。被执行人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无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为被执行人缓解债务压力、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达成和解,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无法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不能或者因迟延履行导致和解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26.充分吸引更多主体参与竞买。拍卖过程中,应当全面真实披露拍卖财产的现状、占有使用情况、附随义务、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竞买资格等事项,严禁故意隐瞒拍品瑕疵诱导竞买人竞拍,严禁故意夸大拍品瑕疵误导竞买人竞拍。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他人无权占用的,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要充分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的专业优势,做好拍品视频宣介、向专业市场主体定向推送拍卖信息、实地看样等相关工作,以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拍。

27.最大限度实现财产真实价值。同一类型的执行财产数量较多,被执行人认为分批次变价或者整体变价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其价值的,法院可以准许。尤其是对体量较大的整栋整层楼盘、连片商铺或别墅等不动产,已经分割登记或事后可以分割登记的,被执行人认为分批次变价能够实现不动产最大价值的,一般应当准许。多项财产分别变价时,其中部分财产变价款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停止变价剩余财产,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变价的除外。

28.在执行中有效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欠缴租金的涉众型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工作方案,依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产生的矛盾纠纷。比如:租金减免政策,防疫物资保障政策,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切实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合理减免对被执行人的加倍罚息。对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直接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义务的,合理减免疫情期间带有惩罚性质的加倍罚息,依照公平原则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切实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提升其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9.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第一,推进与保险机构协作。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推动保险公司开展执行担保保险、执行悬赏保险、执行救助保险,建立“执行+保险”联动合作模式,保险与司法深度融合发展。第二,推进与公安部门协作。与公安部门联合发文出台《关于共享、应用被执行人数据信息的实施意见》,实现运用人脸识别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布控。联合下发《关于在拘留所设立执行法官工作室的通知》,设立执行法官工作室,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提供了必要的办公设施基础。第三,推进与公积金中心协作。规范法院对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冻结、扣划的程序和流程,明确查询、冻结、扣划公积金的范围和内容,并对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个贷逾期诉讼案件的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在企业破产时的财产清偿顺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第四,推进与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协作。联合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为逃避法院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免费定制特殊彩铃。凡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移动电话号码,在主叫和被叫时都应当有特别语音提示。第五,推进与工商部门协作。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法院内部建立工商管理信息查询终端,实现“点对点”查询,方便法院及时快捷掌握被执行企业有关信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第六,推进与城管综治部门协作。积极推进与综治委及城管部门的深度协作,将失信信息发布在闹市区的户外LED显示屏上。大力推行失信公告进社区和利用综治网格化管理系统查控被执行人。第七,推进与不动产管理部门协作。建立“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信息查询和协助查封联动机制,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大幅缩短评估时间,实现共赢的目的。

30.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有效发挥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惩戒作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进一步推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营商环境改善。建立健全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准确把握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持续推动惩戒措施向精细化、精准化方向转变。疫情期间,对已纳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已经采取并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及时解除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有关情况。对未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疫情防控企业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或撤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或撤销措施。失信名单信息被依法删除或撤销,被执行人因求职、借贷等被有关单位要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删除或撤销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

31.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执行工作。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特别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执行信息化系统,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果,降低负面效应,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依法优先采取网络查控、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网络收发案款等在线执行措施,积极通过线上方式开展立案、询问谈话、执行和解、申诉信访、执行辅助等工作,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保疫情期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32.推动律师参与执行工作,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律师参与执行的各项工作机制, 推动律师参与到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救济、矛盾纠纷化解、执行法制宣传等执行全流程,发挥律师在法律规范适用、财产线索查找、执行风险评估、合法权益救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司法信息化创新实践,持续推进“数据法院”“智慧法院”建设

33.大力推进无纸化立案探索实践。大力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改革,推动诉讼材料从网上办案系统自动采集和归档,全力推进当事人网上立案、查询服务平台建设,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全程了解其诉讼案件进展。

34.积极探索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积极推进“12368诉讼微服务”、“数字法庭”和互联网法庭全流程网络化办案实践探索,适时总结推广相关成功经验和做法。

(七)加强司法透明公开,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体验感

35.落实随机分案制度,提高案件分配、合议庭组成过程透明度。应当上网的裁判文书必须在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上网,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必须公开开庭,公开开庭一般要进行庭审网络直播。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质公开水平,增加当事人参讼办事的便利度。

36.建立司法绩效评估数据常态化公开机制。对标实行评价标准,建立司法绩效评估数据常态化公开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与案件处置时间、结案率等司法绩效表现相关的数据,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质公开水平,增加当事人参讼办事的便利度。

37.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舆论宣传。加强对无纸化立案、随机自动分案、电子送达、“数字法庭”等司法创新实践的宣传。通过《诉讼须知》、诉讼服务平台、司法公开平台和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做法和成效,让涉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法院推出的创新举措,对司法的公开透明和便捷服务有更多获得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法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院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两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把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市法院“全力以赴维护社会稳定、千方百计服务复工复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根据本实施方案狠抓具体落实,确保务实、有序、高效推进。

(二)强化具体落实。要牢固树立持续用力、久久为功的责任意识,发扬攻坚克难、勇于担当的精神,按照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与孝感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及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和力度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尽快落地见效。要坚持问题导向,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主动聚焦市场主体反映集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及时主动整改,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督办评价。坚持从严从实、务求实效,采取“月调度、季督办、年评价”的方式,层层压实责任,并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各县市区法院主要负责同志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确保任务落实落细。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科学评价,对工作落实、效果显著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法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