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项链是在你店里做美容的时候遗失的,应该由你赔偿。”“我也没有拿你的东西,你的东西不见了怎么找我呢?”顾客在美容院内遗失项链,究竟谁负责任?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马口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李某到吴某开设的美容院进行护理,期间,将脖子上的金项链摘下交由吴某保管。护理完毕后,李某便离开了,到第二天想起金项链还在吴某的美容院,便到吴某处要求返还项链,但吴某称店里并没有看到李某的项链。双方进行协商,由吴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如果在一周内没有找到李某的项链,便向李某照价赔偿赔偿。但一周过后,项链并未找到,吴某也没有如约向李某支付款项。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5500元。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未顺利联系上吴某,便驱车到了吴某开设的美容院进行送达。刚开始吴某十分抗拒,称李某自己未保管好自己的项链,也不是吴某拿了李某的项链,而且李某多次上门闹事,影响了其正常经营。当天调解未果,承办法官将传票送达吴某,要求其按期到庭参加诉讼。
开庭当日,考虑到案件标的不大,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吴某店铺进行消费,将项链交由吴某,吴某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管好李某的项链,另外吴某也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找不到项链要照价赔偿,故吴某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办法官告知李某,其丢失的项链购买发票金额为4500元,李某仅能按照实际支出金额主张赔偿。后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吴某赔偿李某4000元。双方矛盾就此化解。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美容院、理发店等公众场合消费时,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以防丢失。同时,经营者也要为消费者提供寄存、监控管理等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