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银行卡轻松赚钱?小心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11-02 09:49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
作者: 王维    浏览: 537

近日,云梦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李某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件审理:

2022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文接到李某电话,询问其目前手头上是否需要钱。被告人李某文因母亲病重,急需钱给母亲在云梦买块墓地,同意了李某提供的“赚钱点子”,将自己的邮政银行账户、广发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账户、农业银行账户、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账户、浙江网商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等银行账户及非银行支付账户以及配套的手机卡出售给李某,用于支付结算服务。2022年2月,被告人李某文出售的邮政银行账户、广发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账户共计接收入账资金266750元。其中邮政银行账户接收单某伟、陈某江诈骗资金1000元、1088元,广发银行账户接收贾某君、张某盼、钱某群诈骗资金1万元、59004元、1000元,招商银行账户接收万某泉、张某盼诈骗资金5.9万元、2万元,共计接收诈骗资金151092元。被告人李某文非法获利3000元。

被告人李某文于2022年3月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2年4月向公安机关退赃3000元。

云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根据其他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该院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并希望早日回归社会。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虚拟世界我们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因为一时贪取涓滴之微利,而自弃丘山之大功,搭上自己的前途和未来。

1.不要相信“天降馅饼”。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2.及时举报。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3.保持警惕,远离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绳头小利迷惑双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