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
是构成社会细胞
家庭单元的基础关系之一
应当是纯粹的、坚实的
部分人却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损害了社会交往的诚信基础
案例再现
2023年7月的一天,大华(男)与小燕(女)在婚姻介绍人的安排下简单见面半小时便给付了彩礼,双方及其父母签订《婚姻协议书》,见面的次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小燕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经常无理取闹,无法共同生活,大华到小燕家中协商离婚未果,大华遂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小燕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
汉川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小燕先后在本院有三起离婚纠纷,两年四个月时间内三次缔结婚姻,其中两次收取了高额彩礼。第一次婚姻收取彩礼8万元,本院判决小燕返还彩礼5万元;第二次婚姻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不涉及财产纠纷;第三次与大华的婚姻收取彩礼9万元。小燕父母明知小燕患有精神疾病,虽然小燕有结婚意愿,但小燕父母短期内多次借婚姻机会收取高额彩礼,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大华释明:考虑小燕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燕的父母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等因素,可以将小燕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后大华追加小燕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法庭对小燕父母罔顾小燕身心健康,借小燕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予以否定,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法院认为,大华与小燕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短暂共同生活未建立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高额彩礼给大华家庭造成困难的事实,故大华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一方面要维护有精神疾病问题妇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平衡保护彩礼给付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经历对小燕的影响、已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小燕父母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等因素,判决小燕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款5万元。小燕及其父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以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者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男多女少”婚恋市场失衡,一部分女方父母将彩礼错误定位为“财”而非“礼”,彩礼被扭曲成婚配关系的筹码,违背了婚姻本来的价值,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本案将借患有精神疾病子女婚姻索取财物的父母追加作为共同被告,一方面使其受到法律的约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彩礼给付方的胜诉权益。通过司法裁判坚决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维护家庭和睦,营造健康、节俭的婚嫁新风,弘扬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