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9年2月5日,陈某受邀驾车前往好友王某某家中参加聚会,席间觥筹交错相谈甚欢,饭后陈某因家中有事驾车返回,于途中发生单方事故不幸身故。
当天与陈某参加聚会同桌饮酒的李某某、谈某、张某主动找到陈某家中与其亲属协商赔偿事宜,经村委会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李某某、谈某、张某分3年付清赔偿款。然而,李某某、谈某、张某仅于签订协议时给付5万元之外,3年期间分文未付。3年期满后,陈某亲属持“赔偿协议”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谈某、张某给付赔偿款。
案例二
2020年5月13日,何某在工地劳动时,因肖某操作不当,致何某右脚受伤,何某当即被送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脚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二人因赔偿费用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该案委托给“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经过调解员释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当日受理申请、当日审查、当日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由肖某分期给付赔偿款。2021年3月8日,何某因肖某逾期未付款,持司法确认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15日,肖某在执行人员言明利害之后主动向何某给付了全部赔偿款。
从以上二则案例明显看出,同样都是经过了调解组织的诉前调解,但是否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结果却是相去甚远。那么,有人不禁要问,什么是司法确认?为什么会有如此区别?
司法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司法制度。
司法确认制度具有以下优点:
一、不收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二、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当中,有些诉前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受传统工作理念限制,往往会注重调解的能力和调解的结果,而忽略了司法确认这一稳固调解工作成果、节约司法资源的“凌门一脚”的作用。工作中满足于调解成功案结事了,没有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得以实现的角度,打通从纸面协议到实际履行之间的“最后一公里”。其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一方面调解组织的努力会前功尽弃,形成资源浪费,令人遗憾;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容易激化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下,对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由此,给到我们的启示有:
一、以案说法、加强宣传,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形成“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常态化工作格局,对经过诉前调解达成协议且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案件,工作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并引导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司法确认。
二、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更新知识结构、提升工作技能,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
三、强化“诉调对接中心”的管理,优化工作流程,对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依法做到“快立快审快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