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调查取证 保证公平裁判

2022-06-20 11:04
来源: 大悟县人民法院
作者: 谭红艳    浏览: 541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近日,大悟法院综合审判庭刘桦法官审理的一起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有关。

李某诉称,2016年10月7日,他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0万元购买该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后该置业公司一房二卖,李某与该置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因此成讼。经重新审理,刘法官发现房屋买卖合同非原件且无首付款凭证,此案可能不存在商品房买卖事实,因案情较复杂,牵扯较广,需要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公正审理、裁判,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法官一改传统的阅卷、庭审的办案模式,和法官助理、书记员一起携卷宗驱车前往纠纷发生地,实地调查。

到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后,刘法官先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前往案涉房屋处查看该房屋的使用情况并拍照留证,发现此房至今仍空置。之后,刘法官找到置业公司的业务经理了解该房目前销售情况,在制作调查笔录的过程中,刘法官多次向该物业经理强调陈述要如实。物业经理表示,李某曾系建筑方朋友,建筑方为了拿到工程款,伙同李某一起以买房名义向银行贷款支付工程款,并不存在商品房买卖事实。此房目前空置,并未一房多卖,待还清按揭贷款后再考虑将该房屋出售。

一个多小时的走访、调查、取证,承办法官最终对案涉房屋的销售现状、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回到法院后,刘法官又仔细阅卷,竭尽全力查清事实,为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和研判做了充分准备。

此次来回奔波、调查取证只是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一个映照,一直以来,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工作,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严格适用法律,确保案件质效,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