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按合同付清工程款,包工头却中途卷款跑路,三名工人的血汗钱没了着落。更让酒店业主李海想不通的是——自己明明也是受害者,一审法院竟判他“连带”支付工人工资。这起剑拔弩张的劳务合同纠纷,近日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上演了一场从“一口拒绝”到“当场付钱”的暖心反转。
包工头突然“失联”,工人工资打了水漂
2025年4月,李海为经营酒店与个人包工头陈建设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陈建设以全包方式承接酒店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24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组织三名工人进场施工。
然而,同年7月底,硬装刚刚完工、软装还未开始,陈建设竟突然“失联”——电话不接、工地不去,三名工人的6万余元劳务费悬在了半空。三人多次催讨无果,无奈将陈建设和李海一同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业主被判连带清偿
一审法院查明,陈建设确实拖欠三名工人劳务费合计6万余元。法院认为,李海将酒店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陈建设,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据此判决:陈建设限期支付全部欠薪,李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工程款一分没少付,却要替人“扛债”,李海怎么也想不通,随即提起上诉。
二审现场:从“一口拒绝”到当场履行
二审开庭当天,李海态度明确:“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付给陈建设,凭什么还要我替他掏钱?”
三名工人也寸步不让:“我们只管干活拿钱,谁欠的就该谁给。”
法官当庭询问调解意愿,三名工人一口回绝:“不同意!”
庭后,法官并没有就此放弃。他把李海请到法庭外面,不急不缓地讲起道理:
“你看啊,你把工程发包给一个没有资质的个人,本身就违反了国家规定。陈建设跑了,工人干了活拿不到钱,你说你有没有责任?”
李海沉默了片刻,低声说:“法官,我不是不愿意给,我是觉得冤枉……”
“我知道你委屈,但你想想,三个工人挣的都是血汗钱,家里还有孩子等着,他们比你更委屈。你要是把钱付了,一方面能解决三名工人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你也可以向陈建设去追偿,法律上是给你留了路的。”
见李海态度松动,法官又找到三名工人,说明李海的实际困难,也如实告知二审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与执行难题,劝大家各退一步。经过反复沟通,双方终于松口。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海按一审判决金额的50%,当场向三名工人付清款项。
那一刻,法庭里的气氛终于从僵持变得轻松,这起纠纷就此画上了句号。
法官说法:李海这钱,掏得冤不冤?
本案中,李海觉得自己“代人受过”——明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为什么还要替陈建设的欠账“买单”?
答案在于法律对违法发包行为的严厉规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这条规定的立法目的非常明确:谁违法发包,谁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李海选择将酒店装修工程发包给毫无资质的个人陈建设,这个决定本身就埋下了隐患。包工头跑路,业主就必须为自己的轻率选择付出代价。当然,法律同样给李海留了出路——他在清偿之后,有权向陈建设追偿。
(本文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