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魏某于2020年9月19日向原告程某借款4万元,原告程某通过微信分四次,每次1万元,将借款转入被告魏某的账户,被告魏某于当日出具借条。后经原告程某多次催要,被告魏某仅于2021年3月18日重新出具欠条,该借条将前期6个月借款利息1万元计入借款本金,将“借款4万元整”改为“借款5万元整”。并约定于2021年3月26日返款借款,如到时未还,就按24%年利率支付欠款利息。后被告魏某仍未能按时返还借款,原告诉请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6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并支付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对于偿还本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的规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以借款合同成立时对应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限。据此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3月26日利息为 40000*3.85%*4/360*188=3216.8元,原、被告约定的该期间利息为10000元,其利率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7月29日立案之日止利息为40000*3.85%*4/360*490=8384.4元,对于原告要求按24%年利率支付借款利息1.6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判决支付利息11601.2元。
法院提醒
借贷双方对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法院并非一概予以支持。法律对于利息的支持仅限于合法利率的利息,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约定支付的本息总额,超过借款本金和以本金为基数、以借贷关系成立时当年LPR的四倍为利率计算的本息总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0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经过修订,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36%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大幅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并将固定利率调整为以LPR为基准的浮动利率机制,充分体现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