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流域重大非法采砂案一审宣判,13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2024-03-13 14:42
来源: 汉川市人民法院
作者: 朱苗苗 涂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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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郑某才等13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对郑某才等13名被告人进行严惩。主犯郑某才、郑某、刘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四年二个月不等,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580万余元,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对因非法采矿产生的民事责任,郑某才等3名主犯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生物资源损失和河道生态环境恢复费用697万余元及司法鉴定费用8万元,责令13名被告在孝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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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底,被告人郑某才、刘某、郑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合谋共同出资购买一艘改装的隐形采砂船用于在汉江盗采江砂。自2022年1月,三被告人雇佣采砂工操作采砂船以吸砂泵抽排的方式长期在汉江汉川段沉湖镇魏夹水域盗采江砂,并采用自己驾驶运输船或者雇佣他人驾驶运输船在盗采水域现场装载江砂运输至汉川市沉湖镇万福码头销赃。

        经查,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该团伙将盗采的江砂运输至汉川市沉湖镇万福码头出售后,销赃数额累计6095559.72元。经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汉江汉川段沉湖镇魏夹水域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以可量化的生物资源损失和河道理论恢复工程费用表示,合计为约6977521元。案发后,13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才、郑某、刘某等13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其中被告人郑某才、郑某、刘某、刘某2等9人情节特别严重,张某国、冯某、冯某华、肖某喜4人情节严重,上述13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守护好长江母亲河,人民法院使命在肩。汉江系长江流域重要支流,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严打涉砂犯罪,护生态安全、守河湖安澜,既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汉川法院将坚持贯彻现代化环境资源审判理念,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严惩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坚持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筑牢长江流域汉江段生态安全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