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人代替女方收取彩礼,能否要求媒人返还?

2025-08-05 10:47
来源: 汉川市人民法院
作者: 石丹    浏览: 632

媒人代收彩礼,就能置身事外?当媒人超出“牵线”角色,实际介入彩礼交付环节,在彩礼返还中是否需要承担返还责任?

基本案情

小妮与媒人刘某系朋友关系,小妮委托刘某做媒。经刘某介绍,大龙与小妮相识,相识当天便订立婚约,当晚大龙将20万元彩礼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媒人刘某,委托其转交给小妮。仅仅共同生活了6天,双方便决定解除婚约。婚约解除当天,小妮和媒人刘某返还了10万元彩礼,但对于剩余的10万元,两人却拒绝退还。无奈之下,大龙将小妮和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返还剩余的10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

大龙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给付了刘某20万元彩礼。一审过程中,小妮和刘某均辩称只收到10万元彩礼,且已全部退还,对于彩礼接收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的陈述存在多次不一致,也相互矛盾。二审过程中,小妮和刘某自认收取了彩礼,主张仅收到13万元彩礼,但小妮和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大龙与小妮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剩余彩礼应全额返还。刘某作为媒人代表小妮接收了彩礼,刘某接收彩礼的行为可视为刘某和小妮的共同行为,对刘某和小妮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共同承担返还剩余10万元彩礼的责任。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媒人在彩礼给付过程中只是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并非彩礼的给付主体或接收主体,与彩礼的给付和接收并无直接法律关系。但在本案中,媒人刘某受托代女方收取彩礼的行为,使其与小妮共同成为“接收方”,在女方拒还剩余彩礼且媒人与女方陈述矛盾、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媒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彩礼返还纠纷中,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本案中,大龙正是因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给付了20万元彩礼,才使得自己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小妮和刘某由于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辩解,最终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彩礼给付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取款凭证、收条、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