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引起热烈反响的电影《我的姐姐》,情感真挚而浓烈.关系疏离的父母,积极备考读研的姐姐,突如其来的车祸,素未谋面的弟弟,在父母过世后,24岁的姐姐安然是追求个人的独立生生活还是抚养年幼的弟弟,引起了网友热议!
1.安然的父母因车祸不幸去世,还没来得及从丧亲之痛缓过来的她,不得不面临解决抚养弟弟的棘手问题。一开始,安然是强烈拒绝的,她是否有义务抚养弟弟?
姐姐已经成年,如果其具备负担能力,那么对于父母过世留下的未成年弟弟就具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法条速递: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弟弟尚在幼儿园就读,姐姐、姑姑、舅舅三家轮换照顾、接送弟弟,弟弟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父母过世后,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姑姑、舅舅等不是法定监护人,但可以依法确定为法定监护人。因此姐姐是未成年弟弟的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法条速递:
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为了圆去北京读研的梦想,安然很快着手给弟弟物色合适的收养家庭。安然送养弟弟的行为合法吗?姑姑和舅舅有无权力阻止安然将弟弟送养?
弟弟是丧失父母的孤儿,姐姐作为弟弟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将弟弟送养,且舅舅和姑姑不是法定监护人,亦不是对弟弟有抚养义务的人,姐姐送养弟弟不需要征求姑姑和舅舅的同意。
《民法典》法条速递: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4.弟弟的拟收养人要求与安然签订送养协议,并约定安然不得探视弟弟。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送养协议签订后,送养子女的兄弟姐妹不享有法定的探视权利。但亲情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该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民法典》法条速递: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