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知多少】起诉时如何根据诉讼标的额选择管辖法院?

2021-09-16 12:31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分工也是不同的,各级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影响范围确定,其中诉讼标的额是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权的重要要素之一。那么,起诉时应该如何根据诉讼标的额选择正确级别的管辖法院?

案例:起诉时诉讼标的额的预估计算,决定级别管辖?

湖北A银行(化名)与盐矿公司(化名)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借款金额1000万元,固定利率为6.9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16年12月6日到2017年12月6日;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了借款金额900万元,固定利率为6.9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17年1月22日到2018年1月22日。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1000万元和9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到期日均更改为2020年12月5日。湖北A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是盐矿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湖北A银行诉至Y法院。

Y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诉讼标的最终将超过2000万元,Y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移送Y市中院审理。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湖北省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湖北省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即湖北省辖区内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1.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湖北省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案中,湖北A银行住所地在湖北省行政辖区,盐矿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湖北A银行截止其起诉时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2005401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应由Y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