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⑦|魏某明、魏某翔无偿转让股权、协助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2025-08-02 11:02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浏览: 8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生效裁判必须履行”的法治共识,经过梳理,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办理的7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魏某明、魏某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无偿转让股权、协助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根据冯某桃、林某涛、张某明等人分别诉魏某明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分别作出了要求魏某明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裁判文书。文书生效后,魏某明未自觉履行确定的义务,随后冯某桃、林某涛、张某明等人均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各项执行文书,部分申请执行人与魏某明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并于2020年9月30日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魏某明按协议于当日缴纳案款76000元,后期未按协议执行。

经查,2021年1月,魏某明为了规避法院的执行,将其持有的湖北某汽配工贸有限公司20%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其子魏某翔,随后于同年4月,又以3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妹夫吴某明。魏某翔在明知其父亲魏某明被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帮其转移公司股份,并提供自己账户帮其收取股份转让金用作他用,未用于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确定的30余万元的给付义务无法执行。

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魏某明、魏某翔分别于2023年7月18日、2023年7月1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分别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魏某明有期徒刑十个月,魏某翔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传递了“协助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同样构成犯罪”的重要信号,对打击规避执行“产业链”具有重要警示意义。生效裁判的执行不仅需要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更需要社会公众遵守法律,不得协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

本案中,魏某明为逃避执行无偿转让股份,魏某翔明知其父被执行仍协助转移财产,二人被依法判刑,充分表明司法机关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绝不局限于被执行人本人,对于明知他人负有执行义务仍提供协助的,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警示社会公众,亲属、朋友等关联人员切勿因亲情或人情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隐藏收入,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同时彰显了司法机关全方位维护执行秩序的决心,确保生效裁判的强制力不受任何形式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