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资金不分你我,一旦分手,昔日转账引发纠纷。情侣之间的钱款,是赠与还是借款?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白沙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庭工作人员将40余笔资金钱款一一捋清,明晰性质,做到既化解矛盾,又讲透法理。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原是恋爱关系。2024年至2025年双方交往期间,陈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向张某转账40余笔,合计6万余元。2024年12月某日,张某向陈某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1500元,并明确了借款期限及利率。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返还借款6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原告主张的60000元款项中,能够明确认定为借款的仅有11500元(欠条所载明的金额)。虽然原告主张该11500元借款全部以现金方式给付,但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2024年12月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笔共计9500元,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说明该9500元转账不在上述11500元借款之内,故该9500元应从总转款中予以扣除。
对于剩余款项,法院根据转账金额、转账时间、转账背景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认定:将双方之间3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支出21笔共计3860元,认定为一般赠与;将在2月14日(情人节)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的转账,认定为无偿赠与;余下款项共计46000元,视为原告陈某为维持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并以最终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为目标而作出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因双方现已分手,原告赠与此款的目的未能达成,被告张某应予返还。
【法院裁判】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500元及其利息;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赠与款46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是人之常情,但涉及大额资金往来需保持理性,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是关于借款的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仅《欠条》载明的11500元具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其余款项原告未能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故不认定为借款。原告主张该11500元为现金交付,但经核实当日存在9500元微信转账,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该款在借款之外,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二是关于赠与的区分。对于恋爱期间无书面借款凭证的转账,应结合转账金额、时间节点、双方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性质。小额转账及“情人节”等特殊日期的转账,通常属表达情意的馈赠,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不可撤销。
三是关于附条件赠与的认定。对于明显超出日常消费范围的大额转账,若双方已建立稳定恋爱关系,通常隐含缔结婚姻的期待,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当恋爱关系终止、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人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法律依据,应予返还。本案扣除借款、一般赠与及特殊意义赠与后,其余46000元均属此类,被告应予返还。
【法官提醒】
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恋爱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大额经济往来应尽可能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保留好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分手后“人财两空”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