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3万买到“全损车”,法院:退车退款!

2026-06-10 16:41
来源: 汉川市人民法院
作者: 郭鑫舜 涂海燕    浏览: 246

选购二手车追求高性价比是不少消费者的选择,但部分不良车商利用信息差隐瞒车辆重大损伤,用模糊的“事故车” 字样掩盖全损实情,损害购车人合法权益。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此类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市民王先生和王某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以13.2万元购置一台二手车辆,合同中标注车辆为事故修复车辆,售价低于市面正常价。王先生分五次付清全款,另支出 500 元办理车辆过户。车辆使用不久,王先生因底盘故障花费230元做四轮定位。

同年9月,车辆送往4S店检修时,王先生意外获悉该车曾发生重大事故,保险公司按全损赔付12万元。经第三方平台查证,卖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仅注明A柱钣金修复,刻意隐瞒整车全损、安全气囊弹出等重大车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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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双方协商退款,王某某辩称其仅为中介人,已提供检测报告并在合同中注明事故车,已尽到告知义务,仅愿意退还10.5万元。协商不成,王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围绕卖方主体资格、车况如实告知义务、违约责任认定三项要点审理。从签约主体、资金往来判断,购车款项全部转入王某某个人账户,由其个人签订合同,无任何中介代收代付凭证,认定其为实际卖方,负有车辆瑕疵担保责任。法院同时明确,全损车和普通事故修复车在安全系数、车辆残值上存在本质差异,车辆全损理赔、气囊弹出是左右购车决策的关键信息,仅标注事故车不能免除如实告知义务,卖方刻意隐瞒关键车况构成信息欺诈。因车况重大瑕疵被刻意隐瞒,致使买方购置正常二手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卖方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令解除购车合同,王某某返还购车款13.2万元,并赔付过户费500元、四轮定位检修费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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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法官借此案例提醒广大二手车消费者:一是审查合同主体。买车务必核实签约与收款主体,警惕商家假借中介身份推卸责任;二是核查车辆历史。购车前通过保险系统、第三方检测平台,查询车辆出险、全损、泡水记录;三是明确书面承诺。要求卖方书面承诺车辆无全损、火烧、重大事故等情形,并约定违约责任;四是及时保留证据。一旦发现车况造假,妥善留存维修单据、检测报告、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