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中院审理的“生猪注水”案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2022-11-18 15:51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张立新、胡乙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孝感中院审理的李某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成功入选。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日,被告人李某承包某迪公司生鲜工厂用于生猪屠宰加工。为牟取非法利益,李某以每头猪6-7元价格,雇佣被告人卞某某、霍某、张某某等人到某迪公司生鲜工厂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增加猪肉重量。被告人何某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制作账单,支付打药注水的费用及取药水、送药水等具体事务。

    经审计,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承包某迪公司生鲜工厂期间共给105343头生猪打药注水,批发肉类及附属品价格合计169,737,233.68元;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卞某某、霍某共给36943头生猪打药注水,批发肉类及附属品价格合计60,595,125.94元;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共给3315头生猪打药注水,批发肉类及附属品价格合计2,981,371.93元。

    二、案件焦点

    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涉案注水生猪已全部屠宰售出,无法对案涉药水和注水猪肉进行检测鉴定,应当如何定性。

    三、裁判要旨

    孝感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生猪注水并屠宰、销售的事实清楚,虽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涉案注水生猪已全部屠宰售出,无法对案涉注水猪肉水分含量进行检测,但被告人李某在屠宰过程中对生猪注水,属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违法生产行为,属于法定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质量标准在产品中掺假的行为,则无需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报告即可直接将其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情形。鉴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十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官后语

    精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坚决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使命担当。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给待宰生猪注射药水增强注水效果,导致打药的注水猪肉流向百姓餐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此类案件通常在案发时注水生猪已全部屠宰售出,客观上无法对涉案注水猪肉、注射用药水进行检测鉴定,导致案件定性难。对此,孝感中院立足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精准认定,认为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给待宰生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则明显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的行为,无须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报告,则可直接将其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情形,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