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早打小 清除黑恶
——恶势力组织如何认定

2022-07-08 17:34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胡乙海

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损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从严惩处。有组织犯罪在法律概念层面,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被通俗称之为“黑恶势力”。相较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言,恶势力组织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初级阶段,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前的组织形态。

一、典型案例

2015年3月至2017年11月间,吴某某纠集被告人罗某某及周某某、尚某某、梁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作案多起。吴某某纠集被告人罗某某及周某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作案多起,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参与作案2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开设赌场

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间,吴某某伙同尚某某、梁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到A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一住宅内、A市地质大队仓库内、A市某粮站院内等地开设赌场,邀约姚某某、柳某某、胡某某、杨某1、严某、聂某某、杨某2、高某某等数十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起注300元至2000元,上不封顶。其中,尚某某、梁某某等人负责开设赌场,同时当“皇帝”摇骰子,吴某某纠集被告人罗某某及周某某等人负责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获利,以每贷出1万元收取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利息和“月息一角,天息一分”等方式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被告人罗某某受吴某某指使向杨某1提供赌资60万元。

 (二)寻衅滋事

1.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胡某某向吴某某借高利贷用于承包工程及到吴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里参赌,因胡某某无力偿还债务,吴某某便多次采取威胁、跟踪滋扰,到其家中打砸家门、贴字条、泼油漆等“软暴力”手段向胡某某逼债。2016年的一天晚上,吴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在A市某小区门口截住胡某某,在车内要求胡某某还钱,并表示若不还钱就要求胡某某用房产抵债,胡某某拒不同意,吴某某便对胡某某进行殴打。2017年8月10日18时许,吴某某纠集周某某等人到A市经济开发区某餐馆将胡某某打伤。案发后,经鉴定,胡某某该次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杨某1到吴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参赌,向吴某某借高利贷160万元,吴某某以月息一角(即1万元每月1000元利息)收取高额利息。2017年1月,吴某某指使被告人罗某某及周某某等人到杨某1家门口进行打砸和滋扰,逼其偿还高利贷。2017年7月,吴某某指使周某某等人到杨某1的A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堵门、闹事的方式要挟杨某某偿还欠债,致使杨某1躲至外地长达11个月不敢回家,严重影响杨某某经营的A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正常运转。

二、法条指引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三、以案释法

A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罗某某、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同时以随意殴打、滋扰等手段追讨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某某与吴某某、周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共同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A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罗某某、周某某以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有组织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彻底清除。恶势力组织虽然在发展阶段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所区别,尚未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但恶势力组织其作为有组织犯罪,同样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通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社会危害非常明显,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必须打早打小、重拳出击,绝不能放纵或任由其发展壮大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