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城法院执行局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用心用情用智巧做当事人调解工作,成功执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情感利益,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案情简介
徐某与胡某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二人经人民法院调解于2023年离婚。调解书中确定孩子随男方胡某生活,徐某作为母亲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调解书生效后,胡某以徐某不适合带孩子,担心徐某的探望会让孩子心神不定,给自己以后抚养孩子造成不利影响为由,一直拒绝徐某探视孩子。
同时,执行人员了解到,当事人双方离婚时已矛盾重重,虽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关于孩子抚养和探望的协议,但双方仍处在极为敌视的情绪中,胡某不愿意再和徐某发生任何接触。徐某念子心切,多次尝试找中间人斡旋,要求探望儿子均被拒绝,迫于无奈,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胡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便能顺利探望孩子。
案件审理
应城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邓红波作为本案的执行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判,认为本案牵涉家庭身份关系,应当从维系亲情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着力,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并制定出了“详尽了解案件主要矛盾”、“说服教育与强制威慑”、“循序渐进排除障碍”“三步走”工作法。
明确了执行方向后,邓红波作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和“背靠背”、“面对面”调解工作。他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胡某,从“情”、“理”、“法”入手与其进行深入沟通。
于情,徐某是孩子的母亲,孩子的健康成长缺少不了母爱的滋养、母亲的陪伴,这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于理,徐某和胡某的争吵、离异已经给孩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切不能再在孩子的伤口上撒盐,孩子愿不愿意让徐某探望,应听从孩子的内心愿望,而不能由胡某武断地替孩子做决定,再让孩子成为父母关系博弈的牺牲品;于法,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胡某和徐某已经达成了生效的调解协议,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经过多轮思想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胡某承诺在不打扰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徐某可以探望孩子,他会配合协调时间、地点。
终于,徐某如愿见到了孩子,和儿子度过了一个愉快的周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官后话
探望权执行的背后,无疑隐藏着父母双方利益与情感的博弈,更关乎着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
幸福的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说到底,父母撕裂了原本美满的家庭,但不应把子女丢在废墟之中,夫、妻的角色不再,但父、母的责任依旧,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缺位,更不要让孩子的快乐因家庭的破裂而消失不再。
孩子永远是无辜的受害者,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互谅互让,选择合理、恰当的方式探望子女,不向子女灌输错误的思想,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为孩子创造稳定、健康的的成长环境,这是身为父、母永远无法推卸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