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
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里
各类游戏账号成了明码标价的商品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纠纷随之产生
近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朱某为了心仪账号不惜一掷千金,最后却落得个“号财两空”。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上诉人朱某在某网络平台向被上诉人湖南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下单购买三个游戏账号,共计价款99990元。该三个游戏账号均标明人物、装备等详细游戏资料。朱某通过该网络平台向网络科技公司支付货款99990元后,网络科技公司将三个游戏账号及密码交付朱某,并办理手机号码绑定。
2022年6月,朱某以游戏账号存在虚标价格,且其中两个游戏账号不能登录存在诱导欺诈为由,起诉至孝南区人民法院,要求网络科技公司退还购号费用99990元,并赔偿三倍损失299970元。
一审法院以朱某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朱某不服,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争议焦点
三个游戏账号售价近10万元,存在虚标价格?
二审认为,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游戏账号时,理应对相关交易内容进行了解,并对游戏账号的价值作出判断,案涉游戏账号是否存在虚标价格,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购买的游戏账号存在虚标原价的情况。
两个游戏账号登录不上,存在诱导欺诈?
二审认为,网络科技公司依约向朱某交付案涉游戏账号及密码,并协助朱某办理手机号码绑定,朱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游戏账号不能登录系网络科技公司违约或因该公司未履行售后义务所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虚拟财产被正式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游戏账号虽系网络虚拟财产,但目前鉴于交易市场的成熟化,是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本案中,三个游戏账号均标明了人物、装备等详细资料,朱某可以根据该等信息判断游戏账号的价值后谨慎购买。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网络科技公司在出售案涉游戏账号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实施欺骗、误导,致使朱某高价购买了案涉游戏账号,故不能认定为欺诈。
游戏账号买卖不同于现实中物权相关权利的实现方式,可能涉及账号挂钩的注册号、实名认证等一系列相关换绑操作,忽略一步就有可能遭遇损失。因此,消费者购买游戏账号后应及时登录验证,发现无法登录情形要及时向商家反映并寻求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