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平、钟某香、董某玲、黄某、张某等5名被告人犯诈骗罪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4年8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510000元至220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平、钟某香、董某玲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共同出资购买作案工具,并冒充平安普惠平台业务员、经理,以办理贷款需刷流水的名义向17名受害人实施诈骗,共计诈骗金额336820元。被告人黄某单独或伙同张某帮忙杨某军诈骗团伙转移、提取赃款2629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钟某香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0元,与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0元。被告人董某玲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没收本案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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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孝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