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

2026-07-30 11:08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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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集中发布10件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安陆市人民法院《父母一方私自藏匿婴幼儿 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入选。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2月育有一子,婴儿出生后一直由母亲王某母乳喂养、贴身照料。后双方感情不合矛盾激化,张某借探望孩子之机,私自将仅3个月、尚在哺乳期的婴幼儿带走并藏匿。

王某多次交涉无果,于2025年6月23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裁定张某立即停止对婴幼儿抚养权的侵害并告知婴幼儿具体位置、将婴幼儿交还;禁止张某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其行使监护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等身份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

本案中,张某未征得王某同意,私自将3月龄尚在哺乳期的婴幼儿带离并隐瞒下落,其行为既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王某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又不利于哺乳期婴幼儿生理成长需求、损害孩子身心健康。

经向张某释明藏匿行为的法律后果后,张某仍拒不送还婴幼儿,法院依法及时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如实告知婴幼儿的具体住址,并配合王某送回婴幼儿。

典型意义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设立的一项紧急保护制度。当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不立刻制止就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目的并非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认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而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一种更高效、更快捷的救济途径,如禁止跟踪、骚扰,禁止侵害姓名或名称等。

本案中,张某在婴幼儿仅3个月、尚需母乳喂养和贴身照料的情况下,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婴幼儿带走并拒不告知下落,其行为不仅使婴幼儿脱离母亲安全、稳定的照护环境,更剥夺了王某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

哺乳期婴幼儿一旦被藏匿,每一小时的脱离都可能对其生理和心理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一般的诉讼程序难以满足紧急保护的需求。

人民法院在查明王某多次交涉无果、张某经释明仍拒不送还婴幼儿的事实后,及时作出禁令,有效防止了损害扩大,迅速恢复了原有的监护秩序,展现了人格权禁令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独特价值。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事纠纷要始终将孩子的健康成长放在首位,遵循法治优先于私力的原则,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

当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利益与成年人的情感诉求发生冲突时,法律始终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人民法院参照适用人格权禁令制度,有力维护了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鲜明导向,对于遏制抢夺藏匿未成年人乱象、引导公众理性解决家庭纠纷、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的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