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时侵权,“成年”后为曾经的错误“买单”?

2024-08-21 09:18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左小丽

        未成年人侵权,由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已经是深入人心的法律常识。但是,如果未成年时侵权,成年后该赔偿责任仍未履行完毕,能否追加实际侵权人为被执行人,由该实际侵权人来履行赔偿义务?

        案情简介

        李某东、李某花的女儿李某欣(事发时系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与范某相撞,由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范某因索赔困难,故一纸诉状将李某东、李某花、李某欣全部诉至法院。经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东、李某花赔偿范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东、李某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某向孝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花表示:“我不是肇事者,肇事者是我的女儿李某欣,且李某欣现在已成年,要赔偿也应当由李某欣自己承担,凭什么强制执行我?”那么,李某花的说法有依据吗?

        观点交锋

        实践中,关于未成年人作为实际侵权人,在其成年后能否被追加为新的被执行人,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作为实际侵权人,在其成年后能被变更、追加为新的被执行人。《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监护责任的本职属于替代责任,换言之,该责任本该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而法律基于特殊理由将该责任转由监护人承担。虽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一般原则,但也未完全排除有侵权人自己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未成年人自己名下有财产,则由其财产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因此,在其成年后继续承担监护人尚未清偿完毕的赔偿责任,符合立法精神。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未成年人作为实际侵权人,在其成年后不能被变更、追加为新的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法规定进行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意见的规定》中并未规定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其监护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成年后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实际侵权人为被执行人;申请追加的,应当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审查认定。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侵权成年后是否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执监637号执行裁定中认为,实际侵权人成年后能否被执行,该执行内容不明确,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由此可看出,对于未成年人侵权成年后是否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结合执行依据内容进行分析,不能简单的认司法解释未载明便径行驳回,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再作裁决。

        先不论未成年侵权人在成年后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主体的追加,笔者认为至少应有两个前提:一是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时,二是经由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追加。本案中,李某东、李某花系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履行,并且申请执行人范某也未向法院提出追加李某欣为被执行人,因此,法院不能贸然将李某欣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结果

        执行法官多方劝说无果后,通过对两被执行人进行拘传,并告知其若仍拒不履行,将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两被执行人最终和范某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在执行和解笔录上签字且全部履行完毕。该案至此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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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意见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第十五条 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