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朋友可能遇到过这种情况
官司打赢了
判决书也拿了
但对方就是赖着不给钱!
(苦恼或叹气表情包)
别急!
今天咱们《说执行》就来聊一聊
让判决书从“一张纸”
变成“真金白银”的关键一步——
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可知,“执行”是指由人民法院设立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的活动。
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过程中,可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来确保权利的实现。比如,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账户等财产,法院执行机构会采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来控制财产,并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诸如房屋、车辆等财产通过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实现变现,用来抵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款。针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也可通过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迫使其履行。
所以说,执行不是一句空话,它是一套强大的国家强制力组合拳,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胜诉权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