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人的情况

2012-11-07 09:0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所谓“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为目击证人,等等。  

  “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等。  

  “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如证人虽然只有6岁,但他是案发过程的直接目击者,且具备正确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并协助公安机关指认出凶犯,他完全可以成为案件的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