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中的刑事证据制度在现代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传承与发展

2025-10-09 08:35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余提 肖保国    浏览: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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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秦简系统记载了秦朝刑事证据制度的内容与实践,构建了古代相对完备的刑事证据体系。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云梦秦简中的证据种类、收集程序、审查规则等具体刑事证据制度对现代司法仍具有深远影响。

秦简中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

云梦秦简《封诊式》中详细记载了秦朝司法审判程序的要求,根据对其内容的梳理可知,秦朝刑事证据种类齐全,收集程序专业,审查流程规范。

在形式证据种类方面,根据秦简记载,秦朝证据涵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五大类。

在证据搜集方面,秦朝证据搜集由官府主导,专业官吏分工执行。“令史”负责现场勘验与检验,如《贼死》中接到死亡报案后,主管“令令史某往诊”,令史需记录尸体位置、伤痕特征、衣物情况等细节。“狱史”专司讯问,遵循《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的规则,完整记录受讯者陈述后再针对性诘问。“丞”则统筹协调,如《封守》中由县丞发文安排官吏查封涉案财产,并要求“将所封交付某等,要他们和同里的人轮流看守”,通过邻里见证确保证据公信力。同时,秦简对刑讯手段予以限制。《治狱》提出“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将“不用拷打获取真情”列为上策,仅在“犯人辞穷,多次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时依法施行刑讯,且需以“爰书” 记录刑讯原因与过程,体现对证据真实性与当事人权利的初步关注。

在证据审查与运用环节,秦诉讼制度继承了《尚书·周书·吕刑》确立的“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罔不中听狱之两辞”的原则,在证据审查环节,要求当事人各展其辞,利用矛盾,去伪存真。

秦简中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

云梦睡虎地秦简所记载的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皆体现了秦朝刑事证据制度的相对完备,从内容来看,已初具当代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

限制刑讯逼供,注重证据的合法性。秦简明确将“毋笞掠而得人情”列为上策,仅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刑讯,并要求以“爰书”记录刑讯理由与过程。这种对取证手段的约束,体现了对证据合法性的初步追求。

强调证据相互印证,构建证据链。案件审理注重多种证据的综合运用,如《穴盗》篇结合失主陈述、邻居证言与勘验结果共同论证盗窃事实。这种多元证据支撑的思路,已蕴含现代证据制度中通过证据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核心要求。

口供审查注重“各展其辞”,追求事实真相。秦朝要求司法官“尽听其言而书之”,平等听取双方陈述并记录辩解内容,通过比对矛盾发现真相。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对客观事实的重视,也为后世“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立法提供了文化渊源,凸显诉讼程序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秦朝刑事证据制度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传承与发展

当代司法实践虽然有现代文明的沉淀和远胜于秦朝的科技手段的依托,但是秦朝刑事证据制度作为中华法系源起时的重要内容之一,仍对当代司法实践有着深远的影响,其法治精神在当代司法实践中得以传承和发展。

从限制刑讯逼供到非法证据排除。秦简中体现出对刑讯手段加以限制,提出“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 ”,这一记载体现了秦简中的“慎刑”思想,对刑讯逼供采取一种理性态度,核心是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以及用更优方式查清事实。但正如秦简及其他有关记载,刑讯在当时仍是合法的审讯手段,这与现代证据合法性中严格禁止非法取证的原则存在本质区别。现代法律中的“证据合法性”是对秦简上述相关内容的突破和发展,强调证据的收集主体、程序、形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禁止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否则证据无效。这种做法既继承了秦朝对刑讯的理性限制,又突破了秦朝“刑讯合法”的局限,将“慎刑”理念升级为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实质保障。

从证据叠加到证据群的运用。秦简记载的案件中,往往将多种证据合并来验证事实。但这种证据合并更像是一种证据叠加,对证据间关联性、合法性关注不足,最后的裁判结果主要依据司法者本人的主观判断。现代法院诉讼活动在继承秦简多种证据合并验证的基础上有了更深的发展,要求形成证据链,而不是证据的简单叠加,要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现代司法审判中对于证据的运用更为专业规范,要求多个彼此独立的证据形成证据群来协同证明事实。当彼此独立的证据都支持同一结论时,这两项证据形成的“聚合”会增强该推论的可信度。

从官府主导到当事人赋权参与。秦简中证据收集以官府为绝对主导,而当代司法审判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与异议权。如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在庭审质证环节,引导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充分辩论,对存在争议的鉴定意见,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合法性异议,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秦简刑事证据制度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蕴含的程序规范、审慎取证、多元印证理念,为现代司法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

 

 

(本文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度全省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融入司法审判研究”,以及2025年度孝感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云梦秦简中的优秀法律文化制度在当代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创造性转化研究——以孝感市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作者分别系湖北工程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