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法院:开启管理人选任新模式 推动破产审判提速增效

2023-09-27 16:16
来源: 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鞠子同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率,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破产清算案中,根据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这是安陆法院首次根据主要债权人推荐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将过去选任管理人的期限15天以上缩短到2天,是对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一次大胆尝试。

        安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4日,注册资本550万元,经营范围为粮油机械制造、销售;机车零配件、机床配件加工、销售等。近年来,该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案涉该公司在执案件共18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000余万元。2023年7月12,经债权人任某申请,安陆法院将某机械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孝感中院进行破产审查。2023年8月22日,孝感中院作出裁定书,指定安陆法院审理某机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安陆法院立案后,及时与某机械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某金融机构沟通,某金融机构为及时收回某机械公司所欠抵押贷款,当即推荐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担任某机械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也出具了《承诺函》,同意为某机械公司提供高效廉洁履职服务。随即,安陆法院下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担任某机械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在推进破产程序有效推进和具体事务办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其能力和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效,更关系到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破产财产是否能有效盘活与变现。实践中,管理人的选任主要有随机指定、公开竞争等方式,存在选任时间长、债权人不信任等弊端。将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权利交给债权人,是安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及落实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的又一创新举措。该项举措极大的提升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优化了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极大地缩短了选任时间,不仅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更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下一步,安陆法院将进一步探索、总结破产审判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促进破产制度功能充分发挥,依法高效审理破产案件,为辖区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