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版“盗墓笔记”!盗掘古墓葬难逃一刑

2023-08-28 11:23
来源: 应城市人民法院
作者: 吴小菲

        说起“盗掘古墓”,都会想到“摸金校尉”、“搬山道人”等盗墓者别称。小说和影视剧中描述的盗墓者大都神秘而厉害,但现实生活中,盗掘古墓却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盗墓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应城法院审结首例盗掘古墓葬案,其中主犯李某某获刑十一年。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伙同田某某、陈某、彭某某、肖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使用金属探测仪、地下雷达成像仪、挖掘机、洛阳铲、铁锹等专业工具,在应城市范围内5处地点进行多次盗掘,盗取三级文物5件,一般文物7件,其中3件三级文物在盗掘过程中被破坏。经省级文物部门鉴定,1处盗掘区域为宋至明代墓地,4处盗掘区域为六朝墓地,涉案被盗古墓葬及文物对研究应城地区六朝、宋明时期墓葬年代、形制、等级、葬俗、器物、纹饰、工艺等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掘行为造成了不可逆的严重破坏。

        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邀约被告人彭某某、肖某某、田某某、陈某、徐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古墓葬文物为目的,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私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属共同犯罪。综合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地位、一般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彭某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对徐某某、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九个月,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八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不服提请上诉,孝感中院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古墓葬和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文化传承的印记,承载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灿烂文明,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且不可再生、不可替代,受法律的保护。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不仅对古墓葬蕴含的价值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更是影响了文明文化的传承,严重危害了国家文物安全和文物管理秩序。每个公民都要增强古墓葬及文物的保护意识,不因利益驱使而实施盗掘古墓行为。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想要通过盗掘古墓葬“一夜暴富”,其实就是在给自己“挖坟墓”。要切实以本案为鉴,不受虚构的网络文学和民间传言的影响和误导,现实不是小说,盗墓不是儿戏,对文物遗迹切莫动歪心思。同时,见到疑似盗墓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报警。

        本案的依法判处,彰显了应城法院打击盗掘古墓葬行为、维护国家文物安全的决心和成效。今后,应城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重拳出击,严厉惩治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为共同守护好国家历史文化遗产贡献更多的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