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法院:昔日情侣“借款承诺”一朝上公堂

2022-11-08 15:42
来源: 孝南区人民法院
作者: 范顺芳

情侣恋爱期间的转款,分手后应该返还吗?

恋爱期间的转款,究竟算是借款还是赠与

11月3日孝南区法院杨店法庭就审结了一起恋爱期间情侣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起看看,法官怎么判。

案情回顾

张某与翟某原系情侣关系,某日,双方在微信聊天时,翟某提出自己因购车缺少资金,欲向张某借款。同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翟某转款13000元。后双方分手,张某到孝南区法院起诉要求翟某偿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在庭审过程中,翟某答辩称,转账时双方是情侣关系,不是借款,转款时张某承诺了不要其偿还,即便要还,也只偿还3000元,剩余的10000元张某明确答应自己不用还。

杨店法庭审理认为,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已就借款达成合意,翟某虽辩称张某向其承诺不用还款,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即便转款时双方是情侣关系亦不影响本案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故判决翟某偿还款项13000元并支付起诉后相应的利息。

翟某收到判决后,立即主动与杨店法庭联系,称其要履行判决所负义务。11月3日,张某和翟某共同来到杨店法庭,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翟某向张某一次性支付了案涉款项。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借款纠纷,有一定的特殊性情侣之间基于亲密关系一般不会过于计较金钱往来,一旦感情破裂,想主张曾经给对方的钱款是借款,往往又只有转账记录,缺少借条等书面凭证。如果一方主张是借款,应当对双方已经达成借贷的合意以及款项已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反之,对方若主张系赠与的,亦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否则法院将难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即使是情侣之间面对大额资金往来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审判实践中,对于情侣之间富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如“520”“1314”等,通常会认定为赠与,但对于其他款项,应当结合双方是否达成借贷的合意、转账备注、款项用途、聊天记录等进行综合认定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如系借款,一定要有相关书面借款凭证,若无书面借款凭证,也要注意留存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借款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范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