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知多少】债权转让后的管辖问题(一):债权转让后引发的纠纷,如何确定案由?

2021-11-04 17:10
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陈诚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未改变,只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后因实现债权引发的纠纷时常发生。那么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案由?原合同的管辖约定对受让方是否有效?债权转让后,当事人对管辖重新约定,应如何确定管辖?

 

案例1: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应依据原合同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管辖

 

鸿明公司(化名)与弘毅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鸿明公司向弘毅公司采购一批服装,并约定产生纠纷提交弘毅公司住所地的Y法院解决。后弘毅公司将此项债权转让给了华能公司(化名),同时通知了鸿明公司。债权转让后,因鸿明公司怠于履行交付货款义务,华能公司将鸿明公司诉至Y法院。

 

本案中,鸿明公司与弘毅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弘毅公司与华能公司之间是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华能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依据原合同向鸿明公司主张债权,系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因此,华能公司与鸿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关系。管辖法院的确定应根据纠纷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来决定,因此,华能公司应根据《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向弘毅公司住所地Y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管辖

 

鸿明公司(化名)与弘毅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鸿明公司向弘毅公司采购一批服装,并约定产生纠纷提交弘毅公司住所地的Y法院解决。后弘毅公司将此项债权转让给了华能公司(化名),双方未约定管辖。后弘毅公司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华能公司无法实现债权。华能公司遂将弘毅公司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华能公司依据与弘毅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提起诉讼,系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按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债权让与通常涉及两个主要法律关系,一是债权受让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二是原基础合同关系,即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向原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时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将两类合同纠纷的管辖适用混淆的情况。管辖问题应根据纠纷产生的合同关系来决定,案由的确定尤为重要,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到底是哪份合同。

 

上述第一个案例,则是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应按原合同来确定案由,由此来确定管辖。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承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可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但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亦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解决争议。

 

上述第二个案例,则是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诉讼当事人就是债权人和受让人,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的一般管辖原则,如果双方在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则应按约定管辖。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管辖,只适用于该协议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受让人。